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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技术发明之一,互联网正渗透并深刻影响着现实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和每一个角落,将人类带入一个生存和发展的崭新时代。互联网拓展了民意表达的空间,促进了思想文化的多元,改善了政民之间的沟通,也使社会问题及时暴露,信息传播更难掌控,集体行动更易组织;它既建构又解构了社会秩序与话语权力,既改善又挑战着公共治理。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虚拟社会之善治关乎公共治理变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以治理方式创新促进虚拟社会治理,实现善治是题中应有之义。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前提是存在并认可在网络空间中形成了一个自主自洽的虚拟社会。沿着“治理什么”—“由谁治理”—“怎样治理”的逻辑演进,首先必须回答我们要治理的是一个怎样的中国虚拟社会这一问题。面对网民构成从精英到平民、网络结构从圈层到网格、网络应用从外接到融合、网络舆情由线上向线下漫延的中国虚拟社会,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互联网服务商和行业组织、网民等各方出于不同逻辑和动力,在不同方面、或深或浅、形式各异地参与虚拟社会治理之中,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级-多偏好准多元共治图景。欲达致理想的多元共治,需保持纵向控制机制和横向协调机制的有效对接和平衡。虚拟社会治理需要以法治兜底,其要义是从科学立法、依法执法、公正司法、官民守法等四个方面调节、规范、引导虚拟社会治理主体间关系、治理政策与治理行为,实现虚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重塑虚拟社会治理,必须消除“法律工具主义”,树立“法律本位主义”理念,将程序正义置于更加优先的位置。国家与社会在结构和功能上的分野,要求我们应从政府社会治理和社会自我治理两个方向探寻适合中国政治和文化的虚拟社会治理方式。行政管治是虚拟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中国虚拟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加强政府对虚拟社会的治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层面已形成共识,既体现为对虚拟社会治理的具体推动上,还体现在对虚拟社会治理体系的研究和顶层设计方面,从政府管治意识、管治机构变迁、管治平台构成、管治手段集成等方面得以更具体的展现。外包式监管、技术性过滤、专项式整治和应急性处置等是政府管治虚拟社会的惯常手段。这些手段的灵活搭配与娴熟运行,舒缓了虚拟社会各种问题和矛盾的严重程度,收获了显明的短期绩效,但既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虚拟社会存在的问题,也未能缓解管治过程中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原因主要在于行政管治内在的缺陷与不足。概而言之,行政管治不当导致社会权利难以保障,普遍的预先审查导致民意表达受限,常规化的专项式整治弱化了制度化治理,同时更直观地表现在政府的网络舆情危机处置能力不足。社会自治能力和水平是虚拟社会善治的关键。自治既可以分担政府责任、节约行政资源,又可以舒缓政府与互联网服务商和网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虚拟社会自治主要存在四大不足:国家对社会的长期“吞噬”与挤占使得社会自治自律意识先天不足和网络行业组织发育的后天不良,互联网服务自律内在动力不足,行政管治不当挤占虚拟社会自治空间。自治观念和能力的习得是一个长期培育和实践的过程。国家与社会分立并保持适当的距离,才能为虚拟社会自治拓展足够的空间,而这需要国家权力的自觉约束与收缩,更需法治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对社会自治权利的保障。当务之急,一方面需国家以法律力量约束行政权力对网络结社的管治,另一方面需克制专项式整治的惯性,缩小其范围,降低其频度,逐步转向常态化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