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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农村土地经营权性质之真义,离不开对该权利之生成背景的追溯。农地的弃耕抛荒和细碎化经营,是生成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实践背景;农地流转制度的缺失、不完善与限制性,是生成该权利的制度背景。随着国家顶层设计正式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以来,农村土地经营权也经由《行政诉讼法》而法定化。并且学界关于“三权分置”的研究瞬时成为热点,其中,尤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争论为甚。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否定说、债权说和物权说。这些学说的共同出发点是土地经营权是否有必要作为物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如果要分离在理论上是否可行?否定说认为,农地流转实践中根本就没有分离出土地经营权,所谓的土地经营权只不过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性流转产生之权利概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塑造为完全的用益物权才能达到改革之目的。债权说认为,农地流转实践表明土地经营权已然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只是该权利只能通过转包、出租等债权性流转方式产生,自然也就是债权,没有塑造为物权的必要,更没有可行性。物权说可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说、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说以及混合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说认为,土地经营权也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流转实践中产生的,只是应当将其塑造为物权,其塑造路径为平行用益物权说、权利用益物权说(次级用益物权说)以及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说。但也有学者认为,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权能分离理论直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说则认为,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应当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的。混合说则结合这二者的观点,认为土地经营权既可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可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难发现,学界学界众说纷纭的争论,究其根源在于持各种观点的学者研究进路相异。主要体现为各种观点在认定土地经营权的产生时,或从实然角度,或从应然角度。各种观点的争论,也表明“三权分置”理论并未形成通说观点,亦即该理论的政策意蕴还需得以具体阐明。通过对现有研究的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及物权塑造有必要,然而现有研究在该权利物权塑造之可行性研究上却有所不足。因而,需要在符合“三权分置”理论之政策目标与法理逻辑的情况下,提出更加合理的理论解释。国家层面提出的“三权分置”理论,并非经济学界一直主张的“三权分离”理论之简单升级。农村土地经营权只能从应然层面确定为一项物权,但后者提出的稳定农户承包权却被纳入了“三权分置”改革的考量之中。也就是说,“三权分置”改革,要在稳定农户承包权与放活土地经营权之间寻找平衡,这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缺陷的解决办法具有一致性。加之“一物一权原则”的限制,故而,农村土地经营权应为“去社会保障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性权利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作为成员权中的自益权,将负载社会保障功能,起到稳定农户与集体间承包关系的作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取得,除了农户承包取得外,还可以通过农户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实现,也可通过成员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出让的方式实现。结合《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修改,应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名称、期限、登记、流转限制、继承、权利终止等方面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立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