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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波士顿人格主义的创始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神学家鲍恩(BordenParker Bowne)(1847-1910),由于他和主要后继思想家大多曾经在波士顿大学学习和执教,所以他创立的学派被称为“波士顿人格主义(Boston Personalism)”。而且,由于该学派是美国人格主义中最为典型的代表,影响最为深远,所以,成为美国人格主义的代名词。该学派发展时间长,从19世纪后期一直延续至今,主要有四代代表人物。人格主义不仅是学术思想派别,而且是哲学运动,甚至是社会运动,主要与当时美国、乃至世界的社会历史状况密切相关。在人格主义和其他思想的影响下,马丁·路德·金领导美国黑人民权运动最终取得胜利。人格主义对于学术界、基督教的发展和社会发展均有持续的影响,并有可喜的发展前景。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美国波士顿人格主义的基督教伦理,对于这个主题以及波士顿人格主义其它方面的系统研究都尚未在国内发现,所以,这是最重要的学术创新之处。本文不仅涉及基督教伦理,而且涉及形而上学、认识论、宗教哲学、基督教神学、伦理学、社会伦理学等方面。本研究从四代人格主义思想家中的每一代中选取一至三名在伦理方面思想颇深的代表性人物,如鲍恩(Borden P.Bowne)、布莱特曼(Edgar S.Brightman)、伯托西(Peter A.Bettocci)、缪德(Walter Muelder)、马了·路德·金(Martin Iuther King,Jr.)等。本文以人格观点、上帝观和伦理为主线,系统地研究四代人格主义者的宗教伦理和社会伦理思想,试图找到他们思想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本文在论述方面包括异同比较、客观评价和批判相结合等方法,达到由同一主题贯穿其中的由点成线、以线成面的全面综合分析效果。
本文并不单纯研究人格主义的思想史,而是把人格主义思想家们放在美国社会历史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他们的观点与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息息相关。一方面,思想家深受当时的美国甚至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从他们的观点中也可以推断出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和主要价值观;另一方面,他们的观点和实践也深刻影响当时的社会发展。
本研究的另一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波士顿人格主义四代思想家的全面深入的研究,概括出人格主义是以“关系的人格”为中心的。一方面,“人格”总是处于各种关系之中,另一方面,“人格性”是调整、控制一切关系的因素,不仅调整人格内部的不同因素,也调整有限人格之间、人格与其外部环境、乃至人格与至高人格(上帝)的关系。也是就说,在哲学、宗教、伦理、社会等各方面无不体现出人格和人格性作为统领各种关系的统一性和控制因素。人格主义是以人格和人格性为中心的关系的有神论唯心主义体系。
本文的又一个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区分了“人格(person)”与“人格性(personality)”的不同之处,以及这两者与“自我”、“我”等指称意识主体的术语的不同之处。这些术语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这也是难点所在,因为即使是人格主义思想家本身也没有对它们作明确区分,而且有的思想家把这些混用,但是,通过非常仔细的研究,还是能够发现它们的不同点。例如,从鲍恩的著作中,可以看到,他在使用“人格”和“人格性”时含义是不同的,人格性(personality)指的是人格的特性,包括自我性、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和认识能力。任何有这些特性的有限的或者无限的存在,都是人格的(personal),1都是人格。
本文分为六部分,由导论、结论和主体的四章组成。导论部分包括美国波士顿人格主义的创立、发展和思想概述,以及对于这一学派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本研究的范围、方法、意义和主要创新之处等。
第一章主要论述并分析美国波士顿人格主义的创始人鲍恩的人格主义思想,主要涉及他的生平简介、思想渊源、人格与人格性的形而上学含义、认识论含义、有神论的绝对论的上帝观和伦理观等思想。
第二章主要论述并分析人格主义的第二代代表思想家布莱特曼的人格主义思想,主要涉及他的生平简介、思想渊源、人格与人格性的含义、有神论的有限论、人格与道德法则、社会伦理等思想。
第三章主要论述人格主义的第三代思想家伯托西、缪德、德沃夫(L.HaroldDeWolf)、保罗·迪兹(Paul Dcats)的人格主义思想,以伯托西和缪德的思想为主。主要涉及他们的生平简介、思想渊源和概述;伯托西的人格与人格性的含义、上帝观以及伦理思想;缪德的群体人格主义、群体法则;以及迪兹对于道德法则的补充。
第四章主要论述并分析人格主义的第四代思想家马丁·路德·金的人格主义思想以及社会实践,主要涉及他的生平简介、思想渊源和概述、人格观、人格主义的上帝观、群体理想以及人格主义的自由观等。马丁·路德·金深受人格主义的影响,同时对人格主义做出杰出贡献。他把人格主义的道德理想充分地付诸实践,引起巨大的社会变革和深刻历史影响。
结论部分主要是对人格主义代表人物思想的总结,重点指出他们的人格主义思想的共同原则和主要不同之处,而且指出人格主义的意义、发展现状与前景。
人格主义思想共同的基本原则是:实在是人格的;人格是关系的,或者称为“关系的人格”;上帝是神圣的、至高的人格;人格的尊严与价值是神圣的。因为人格主义是有神论,所以,贯穿这几项原则的线索就是上帝是至高的人格,是所有存在和关系的根基。
四代思想家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研究方法、人格观、上帝观、伦理观等。
人格主义是有神论的唯心主义,所有的人格主义者都从哲学、宗教方面进行研究,但是他们之间的具体方法也有所不同。布莱特曼和伯托西还加入了心理学的方法,缪德加入了基督教社会伦理方法,马丁·路德·金依据他虔诚的基督教信仰,加入社会伦理方法,并付诸实践。
所有的人格主义者都把“人格性(personality)”视为看不见的、抽象的人格的特性。但是,对于“人格(person)”,他们的观点有所不同。从鲍恩到布莱特曼再到伯托西、缪德,“人格”有越来越具体的倾向,也就是说,人格越来越具有人类的特性。而马丁·路德·金的人格观点与鲍恩的一致。
人格主义思想家对于上帝的有限性和绝对性也持不同的观点。从鲍恩以后的人格主义者倾向于淡化“全能”的意义,而把全能的意思解释成上帝只能做“能做的”。纳德森(Albert C.Knudson)和德沃夫等人追随鲍恩的观点,认为上帝是无限的。而伯托西、缪德等人追随布莱特曼的上帝在能力方面有限的观点。
人格主义者的伦理观显示出从强调个人到强调群体、社会的发展趋势。鲍恩的伦理观以个体人格为出发点,强调了人格之间的关系,但是没有特别强调群体主义的观念。布莱特曼虽然注重个体人格的经验和意识,但是提出了以人格的社会性为中心的“有机多元论”。缪德提出以“群体中的人格”为中心的群体人格主义,把人格主义变成了社会哲学。马丁·路德·金更是提出“爱的群体”的人格主义社会伦理理想,并付诸实践。
另外,人格主义的道德法则也在不断完善。鲍恩虽然提出在由人格组成的世界中道德和意志的重要性,但是没有形成系统的道德法则。布莱特曼在黑格尔的道德法则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形成了自己的道德法则体系。缪德和德沃夫又补充并发展了布莱特曼的道德法则。迪兹又增加了两条道德法则。
20世纪40年代核武器的发明和使用,使人类避免了常规世界大战的可能性,却笼罩在核战争的阴云下,人类因一种悲剧性的因素而走向一体化,这也可以视为真正全球化的开始,由此,人类之间息息相关。“关系的人格”使人类处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国家之间等关系中。从宗教的角度讲,人也处于与上帝的关系之中。目前,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恶化、全球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国家和地区冲突与战争等等负面因素困扰着全人类。在这种情况下,人格主义可以为调整这些关系、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种可行的理论参考依据。人类的命运、甚至地球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类是否愿意依据人格性的理想而行动,有赖于人类是否能够按照理性和道德法则控制自己的非理性因素,用布莱特曼的术语,就是控制“非理性的所予”。
因此,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