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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性骚扰就是其中之一。性骚扰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学者们对于性骚扰行为侵犯的权利略有争议,但却普遍承认性骚扰行为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侵犯。美国的部分工作场所在上世纪首先出现了性骚扰行为,随即部分美国学者就展开了对性骚扰行为的研究,同时积极推动立法。在多方努力之下,联邦高院最终判决性骚扰行为构成一种性别歧视。至此,美国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制开始在性别歧视模式的道路上前进。另外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和国内有着相似的文化传统和思维,由于一些历史的因素其对性骚扰行为的研究也相对较早。较长的研究积淀,也使得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性骚扰行为在社会中得到了有效的规制。同上述典型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内地对性骚扰行为的研究起步较晚,针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善。性骚扰行为的定义、责任主体、对受害者的救济途径等,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也都亟待补充。为了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有效法律规制,解决性骚扰行为法律规制不足的囧境,我们迫切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此种情形之下,学习美国和我国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无疑是一条捷径。本文旨在对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找出我国法律法规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制不足之处,通过学习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而提出一些针对我国性骚扰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文章分四个章节对该问题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是对性骚扰的概念、类型、性质和特征进行论述。第二章是在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收集分析后,指出我国性骚扰行为法律规制的存在的不足。第三章着重考察了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从中找寻出借鉴之处。最后一章则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对性骚扰行为在我国的法律规制模式和方式进行了分析,并从性骚扰行为的界定方面、责任范围方面、救济程序等方面,给我国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自己的具体建议。总而言之,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制治理切忌闭门造车,要在学习相关国家与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