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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证人证言进行认证时,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对促使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及作伪证的现象在我国仍相当普遍。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也还很粗略、不配套、不完善,操作性不强,使证人出庭作证这一诉讼活动在进行中出现了随意性很大的现象。笔者认为:制定科学、高效的保证与督促证人出庭制度,及规范、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我国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笔者根据自身的理论知识和审判实践,从证人出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出发,简要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并针对完善规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计18000多字,主要论述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部分,是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研究。主要论述了证人出庭作证是确保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最有效途径,是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办案的有力保证,是深化民事审判改革,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需要,证人出庭作证,能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减少诉累等几个方面。第二部分,是对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分析。主要分析了以下几方面:人民法院在主观上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视不够及其具体表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办案条件较差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及主要表现;证人自身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包括了“厌讼”思想使人们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的观念淡薄,缺乏正义感,怕得罪人的思想作祟,出庭作证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补充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还分析了现行证人制度立法上的不完善,是证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包括立法上对督促与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规定不完善,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性规定不完善,法律对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出庭证人的权利保障规定不完善,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地位规定不明确,立法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定中不完善,立法对民事诉讼证人资格规定不明确,法律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审查标准规定的不明确,法律对证人出庭证人出庭的启动程序规定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法律未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宣誓制度,法律未规定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效力应如何认定,证人出庭作证具体程序规定粗略、不配套、不系统,实践当中难于操作。第三部分,是提出建立督促与保证证人出庭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对策包括加强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各级审判机关应充分认识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必要性,防止滥用书面证言,提高证人出庭率,加大审判资源向基层法院倾斜的力度,彻底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追求效率与要求程序的矛盾,明确出庭作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规定证人的求偿权,证人的拒证权,应完善证人相应义务,尽快建立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证的惩罚制度,明确出庭证人的伪证责任,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完善出庭作证证人的主体资格,明确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审查标准,完善证人出庭的启动程序规定,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宣誓制度,明确未出庭证人证言的效力。最后提出了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具体程序规定的构想,包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到庭证人在作证前的准备程序,证人作证程序,证人退庭程序的设计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