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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完善检察权体制是我国检察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核心内容。建立与社会主义法治相一致的检察权体制首先取决于我们对检察权的准确认识与理性分析。因为检察权是检察权体制的元要素和核心要素。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文除了导论与结束语,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论述了检察权的性质和合理定位。不同国家将检察权归属于不同的国家权力:行政权、准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本文认为检察权在实质上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而是法律监督权,在我国属于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第二章论证了将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契合检察权的国际发展潮流。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例、当下俄罗斯检察机关的性质仍然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域外检察权的发展呈趋同和强化趋势、三权分立模式本质上并不排拒法律监督权。第三章分析了法律监督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力存在的理论基础。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法律自身特性与司法公正性要求、国家干预司法理论和社会公益性要求、法定程序性要求、效益和价值理论、社会秩序控制方式和国家法治秩序控制方式理论。第四章分析了法律监督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力存在的现实基础。我国的人治传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同一”的社会背景、特定的政治体制、经济文化不发达不平衡的现状、法治现状,以及实现社会有序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第五章论述了以法律监督权为内核的我国检察权体制的历史合理性。中国检察权体制与大陆法系检察权体制具有共通性和亲和性,是前苏联检察权体制的移植与发展,是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继承与扬弃,当代中国检察权体制是在历史中逐步成长的。第六章论述了以法律监督权为内核的我国检察权体制的优越性。我国检察机关创建特别是恢复重建以来发挥了独特而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法律监督权的科学定位有利于检察权的完整和充分实现,以及检察权当下的具体内容是法律监督权内质的集中外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