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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在二战后,相继进入了以机械化、水利化、化学化和电气化为标志的现代石油农业时期,为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丰富的产品,带来了巨大的物质利益。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现代石油农业也暴露出诸如能源危机、自然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失调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了现代农业体系内在的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实践证明,现代石油农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进程决定着我国整体的发展进程。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积极探索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20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我国的生态农业理论。经过近30年的探索和发展,生态农业表现出了蓬勃旺盛的生命力,使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有机协调统一,显示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向。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目标。所以我们应当进一步积极探索完善生态农业的发展道路。法律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它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方面,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生态农业建设作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从各方面加以规范和指导、支持和保护,这对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美国、日本、德国和波兰等国家经过长期的努力,己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以农业基本法为核心,生态农业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农业法制体系,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奠定了一个坚实的法制基础。我国在生态农业法制建设上,基本建立了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再到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一些单项资源法组成的农业法制体系。发展可持续农业、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本价值理念贯穿其中,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是,仍有种种缺陷,如生态农业立法不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等,迫切需要我们切实加强生态农业法制建设。本文从我国的生态农业现状谈起,在介绍国内外生态农业法制建设现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实证分析、历史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我国生态农业法制建设提出合理建议。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导论。阐述了该命题的研究现状和研究价值,简单的介绍了本文的创新点和采用的论述方法。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发展生态农业的客观必然性进行总结。本部分介绍了生态农业的基本理论,总结了我国生态农业的概况,指出发展生态农业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第三部分是对国内外生态农业法制建设情况的概括。首先,本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美国、日本、德国和波兰等国家生态农业法制建设的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从而为我国生态农业法制建设提供经验和启示。其次,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生态农业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作了系统全面的梳理,指明了我国在生态农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后文生态农业法制建设部分的撰写埋下了伏笔。第四部分从健全生态农业立法的角度,以加强我国生态农业法制建设。在健全生态农业立法的过程中,首先也是最为迫切的,是及时出台一部能够激励和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基本法,即《生态农业促进法》。其次,要立足现行立法,注重完善现有相关生态农业配套立法。最后,要因地制宜,加强生态农业的地方立法。第五部分通过建构切实有效的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为生态农业法制建设提供充分的制度支撑。具体来说,这些制度包括生态农业补贴制度、生态农业保险制度以及生态农业技术推广制度等。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使生态农业法制建设不再限于空洞的理论论证,而是更加具体化、可操作化。第六部分是结论。在对全文进行总结之后,再次阐述了加强生态农业法制建设的价值,并且提出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