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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间契约是我国的一种重要的本土民法的素材。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的进行,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注重对中国传统民法文化的研究和再思考,而对民间契约的研究也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分书是我国传统民间契约中的一种重要类型,是在民间被人们广泛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中国民间普通家庭一般都会在儿子们长大成人后进行分家析产,因此,分家析产在传统中国是一个重要的的法律事件,历来受到各朝法律的规制。而人们在分家析产时也往往会专门立下契据,即分书。分书是对分家析产情况的书面记载,是我国传统社会家庭财产、亲属等关系的直接反映。通过对分书的研究,我们可以真切地了解到我国民间普通家庭的财产、婚姻、亲属、继承等关系,而这无疑对民法典的制定也是可以提供一些启发的。但是目前,从法学的角度对分书展开具体的研究尚鲜有涉及。
分书这种法律文书的使用在我国历史源远流长,最早的分书应该是在春秋时期随着个体小家庭的产生而产生的。分书和其他民间契约一样,经历了一个从判书形式到合同契形式这样的发展过程。到唐代时,分书样文的出现说明分书早在唐或唐以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法律文书了。由于历史的原因,遗留至今的古代分书中,尤以清代分书居多。
清代分书从形式上而言,可以分为契首、正文、契尾和加批四部分。契首一般会交代分书当事人,阐述订立分书的缘由,说明财产分配的原则等内容;正文是对家产析分情况的具体记载;契尾包括立约时间、分书的签名画押人和分书的半书三部分;加批则一般是对分书内容的补充或者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
清代分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有单式分书与复式分书、兄弟分书与叔侄分书两类。
清代分书立契时会有固定的程序和众多的参加人。就立契程序而言,最为重要的是“拈阄",即各个分书当事人通过抽签来获得具体的财产份额。立契的参加人则包括立契人、分书当事人和立契参与人。立契人一般为父母亲或本家中的长者;分书当事人即分家的各兄弟,是分书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立契参与人则是家庭之外的人,如中人、母舅、代书人等,他们主要的功能在于确保分书的法律效力。清代分书的成契过程有一次性成契和多次性成契两种情况。
清代分书的内容比较固定化,主要包括家产的分割、祖先的祭祀、父母养赡的安排、家庭共有财产的留置等内容。
在清代分书中,对家产的析分,采取的是诸子均分的方式,其一是“诸子”的,指的是男性后裔;其二为“均分”的,对家产作绝对平均的划分。诸子均分是一种析产方式,同时也是一种继承方式,可以说,在传统中国社会,析产与继承行为往往同时或者混和发生,很难在现代法学语境中将其加以区分。此外,在坚持诸子均分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长子会额外多得一份财产或者长孙会分得一份财产,这种习俗的存在是因为宗祧继承和宗法关系的需要。
清代分书中往往会专门列出一部分产业,一般多为田地,作为祭祀祖先之资,而这些田地则被称为祭祖田。注重对祖先的祭祀是传统中国“尊祖敬宗”观念的反映,是祖先和子孙联系的纽带,在这一纽带的联系下,宗族和血缘关系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对父母养赡做出妥善的安排也是清代分书中普遍出现的内容,有在分家时拨出部分财产留作父母养老份的情况,也有不留出养老份,由兄弟轮流赡养的情况。
分家析产是中国家庭再生产的一种基本方式,不过,分家所产生的各个新的家庭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这在清代分书中,集中表现为财产的“存众”,即家庭共有财产的留置。在对家产进行十分具体的分割的同时,留置部分财产不作分割,各个兄弟对这部分财产形成共有关系。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也结束了我国的封建社会,但分书这种法律文书却并未在历史的舞台上消失,不管是在民国年间,还是在新中国建立后,分书仍被人们广泛使用。而且令人惊讶的是,不管是行文、格式,还是契约内容,分书仍然保持了它的一脉相传性,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在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中,社会的变迁、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也在分书中得到了体现和反映。
目前,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怎样在民间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中寻求一种平衡应该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从对分书的探讨中我们希望可以获得一点此方面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