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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迅猛推进,我国的经济水平取得了显著提升,经济总量于2010年已经列居世界第二,人们生活水平获得显著改善,但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资源消耗、大规模投资,及政府职能缺位、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我国同时面临着日益严重和突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如江苏盐城20万市民因水质不合格被断水、赤峰市居民饮用水后患病、湖南武冈发生因企业污染造成儿童血铅超标、陕西凤翔湖南浏阳等地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及2011年最严重的海洋生态破坏事件——康菲溢油事故,这一切的一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国人的心,到底症结在哪?到底什么时候人们才能生活在环境优质、生态良好的宜居环境中呢?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森林法》、《草原法》等实体法律规范,而且还有《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程序法规定的基本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相对国外先进的环境法律理论与实践,我国的环境民事法律又问题百出,不能适应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即使是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关于“生态破坏”的规定,也没有规定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更没有规定环境损害的社会化赔偿机制。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环境损害赔偿法》立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解决我国已不堪重负的环境问题,另一方面还给子孙后代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本文通过对中外环境侵权方面法律期刊、专著的研究,还有联系康菲溢油事故在我国的损害赔偿处理,再对比我国环境侵权理论研究现状,首要目标是凸显我国环境侵权在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认定、社会化赔偿缺失、相关立法缺失等方面的不足,极力呼吁《环境损害赔偿法》进入立法轨道,对于构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通过对比和归纳推理的法律方法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在文章中,笔者以传统的法律概念为逻辑起点,深入研究其内涵与外延,并指出其面对日益变化的环境问题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紧跟最新研究成果,争取能适应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同时,与各国研究成果对比,凸显我国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认定、社会化赔偿制度欠缺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得出建议《环境损害赔偿法》立法,以弥补不足,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在内容上,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对各位环境法学者对于环境侵权行为不同理解的对比发现,找出其中的异同点,并展开笔者自己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理解,深入分析得出自己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新定义。阐述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建议引“生态破坏”概念入法,弥补现在注重对环境污染的立法而忽视对生态破坏的立法。第二部分,通过对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变化历史的分析,加强了对归责原则的深入理解,另外对各国归责原则适用的比较法考察,发现我国在归责原则适用方面的不足与缺陷。第三部分,本部分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展开论述,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危害事实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构成要件,并多方面分析“违法性”为什么不能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原因,从而区别于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本章建议采“危害事实”而非“损害后果”具有积极的补充意义。第四部分,联系饱受关注的“康菲溢油事故”寻找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笔者针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建议加快《环境损害赔偿法》的立法进程,以适应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