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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执行难”仅指那些被执行人有能力,但因各种原由而无法顺利执结的案件。或许有一天“执行难”问题会成为过去,但至少现阶段它是一道必须面对的难题。“执行难”导致社会缺乏诚信的意识更加浓厚,欠债企业像肿瘤一样侵蚀整个社会的机体,社会矛盾日积月累,影响人民对国家的信心甚至社会稳定。 “执行难”问题产生主要原因包括司法体制的因素和执行立法的因素。法院对外不能独立行使职权—法院受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制约,造成法院办案人手、经费紧张以及不合法干预执行和地方保护主义蔓延。经费紧张造成一些法院违反司法工作的被动性原则广开案源,甚至主动上门动员当事人提起诉讼,动辄进行罚款。一些地方领导干预执行的原因,要么与一方当事人有密切的私人关系,要么出于地方部门利益保护,进而保护其个人的政绩。所以,他们干预司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个人的私利。法院内部执行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影响案件执行效果,执行体制不完善导致案件不能向优秀执行法官集中,执行干警受到围攻时得不到及时援助而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立法方面的不足主要是:立法缺位造成执行法官遇到问题无所适从,现有法律法规对执行法官的过多限制影响执行工作的效率。 在许多发达国家,其司法体制基本保障法院对外能够比较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例如日本法院的管理完全由最高法院进行;在法院内部职责比较明晰,机制相对健全,许多国家执行法官组织和指挥执行活动的全过程,处于最终支配地位;与执行相关的立法比较齐备,制定有《物权法》和《强制执行法》等。 完善我国强制执行体制及立法的主要构想: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包括:1、执行工作仍应由法院系统而非行政机构负责;2、修改《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保障法院能够比较独立的行使职权;3、提高进入执行队伍的门槛,加大对执行干警的业务培训,要使执行人员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以及一定的执行技巧,依具体案件灵活运用;4、执行工作实行分权制,明确各自职责,执行局人员应分为三部分:协调组、执行组和裁判组,人员分为执行法官、执行员和一般工作人员;5、建立申请人挑选执行法官的制度,在基层法院应大力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