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7月,世界5家知名品牌公司将北京新秀水市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这被认为是我国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第一案。随后商标权人掀起了通过追究场地出租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进行维权的热浪,阵地多为商品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和广州。近几年来,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然而立法却相对滞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指引与约束,以致在认定场地出租者构成商标侵权时漏洞频出。问题的出现总是伴随着带来解决问题的方法。面对已然客观存在并将继续存在的问题,不能逃避也无法逃避,只有及时地发现问题、合理判断进而达成一致共识才能最终解决问题。本文从场地出租者的界定出发,在对其进行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厘清其所负担的义务和注意义务,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国际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并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际,提出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并对两个要件的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尝试对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的责任形态进行界定。文章共计两万四千余字,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基本案情做了简单介绍,并通过对两审法院迥然不同的判决思路进行梳理和分析,得出在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案件中应当关注的三个焦点问题。第二部分首先对场地出租者这一主体本身进行类型化区分,在此基础上,追根溯源,通过对义务来源的三种理论进行分析,得出如果场地出租者对商标权人具有注意义务,只可能来源于特别关系。而通过对场地出租者能力与实力的衡量,认为对其所负的注意义务水平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建立在对场地出租者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第三部分根据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同时结合对美国经验的介绍和国内实践的总结,提出场地出租者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具备的主客观要件,即主观故意和客观帮助行为。随后通过对理论和实务的分析,提出主观故意着重于对明知的考察,而明知的判断应当依靠理性人标准和客观证据标准进行综合考量。最后从积极行为和消极不作为两个方面对场地出租者是否构成客观帮助行为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先从商标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标准说起,通过对商标间接侵权的来源、类型以及功能的分析论证场地出租者的商标侵权模式是商标间接侵权。随后,通过商标权权利本身的扩张与公共利益的权衡、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的侵权方式和责任方式以及审判实践四个方面的分析论证场地出租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形态应当是单独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