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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一般都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立法目的,而忽略在破产中对债务人及其股东利益的保护。现在破产法立法趋势开始重视对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保护,人们逐渐改变了对债务人的惩罚态度,开始关注破产债务人的生存及合理保护债务人股东的利益。 破产重整制度与一般的破产程序不同,其以拯救企业为目的,赋予了企业重生的机会,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可以避免走向死亡,有机会实现重生。破产重整是一种更加积极解决企业困境的措施,通过破产重整对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进行重新调整,使企业获得重生机会,最终达到更好地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的目的。重整制度是企业拯救制度,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立法应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予以全面均衡考虑。 股东利益的保护也是重整制度创制之初所考量的社会利益之一种。要保护股东的利益,一方面要对控制股东、高管、管理人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要对少数股东的权利予以加强。我国现行破产法确立的重整制度,正是由单纯保障债权人利益转向关注债务人利益及社会整体利益的立法价值的体现。但由于制度构造的粗陋和立法技术的缺陷,我国重整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漏洞,其中的突出表现之一是对涉及债务人股东之权利义务的规定简陋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股东作为破产债务人的出资人和破产重整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在重整程序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而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直接导致股东的整体权益易受侵害,作为重整弱势群体的少数股东利益更是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在传统破产法观念的影响下,现有的学术研究大都倾向于对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在立法价值的转变中,很多学者已开始关注利益平衡问题的分析研究;也有少数学者注意到现行法律制度对于重整程序中股东利益的忽视,而进行了相关的讨论。然而,对于重整中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但实践中,少数股东利益在重整程序中经常受到侵害,主要侵权主体为大股东、高管及破产管理人。从理论上说,少数股东由于缺乏信息、表决权有限等原因,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引起学界对于重整中少数股东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注,从立法层面上推动完善重整程序中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促进重整各方利益平衡的实现。 本文在研究重整中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时,不仅仅着眼于对破产法律制度相关条文的梳理和解析,而是将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也纳入研究范围,并将二者有机结合。少数股东利益之保护,不仅依赖于重整程序的合法、公正,也有赖于公司内部权利义务分配的合理和平衡。因此,对于少数股东在重整中权利的研究,本文也并未局限于以重整程序的开始为起点,而是贯穿了重整前、重整启动时、重整进行中三个阶段,包括结合重整启动前的公司治理状态,探讨公司经营中少数股东权益受损的预防措施。 本文通过对破产重整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国际考察,通过比较研究法评价各国相关法制的优劣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保护破产重整中少数股东利益的提出了立法建议。首先从实体和程序多方面对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少数股东的保护做了具体制度设计,并对少数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途径,以及如何强化与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少数股东救济机制给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