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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原则一经提出,即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该原则旨在预防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该原则的独特蕴意和功能,使其产生不久即在许多国际环境公约中得以运用,同时也被许多国家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原则予以采纳。我国受时代的局限性影响,环境立法相对比较滞后,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认知仅停留在上个世纪90年代。因此,在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中尽管规定了防治环境损害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隐含着风险预防原则所倡导的精神因素,但相差巨大,两者并不是同一层面的原则。近二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环境污染的日趋恶化,公众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环境立法大幅度增加,但在立法理念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对“源头治理”的“源头”理解上存在误区,风险预防原则并没有在大部分的环境立法中被采纳,且“纸面立法”的色彩十分严重,在发达国家被高度认可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原则,在我国近似“形同虚设”。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的这种困境,促使我去关注并研究该原则的内涵及其功能和价值,探寻该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中何以运用及如何成为一项可以实实在在发挥作用的法律原则。文章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首先,梳理了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风险预防原则的内在含义,风险预防原则受到我国学术界、实务界及立法机关的认知与重视。其次,着重探析风险预防原则在大气污染防治中适用及其适用的特殊性、适用的法律价值。第三,通过对国外环境法中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以及我国个别地区先行取得的成功立法经验分析,阐明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中,引入风险预防原则的可行性与现实性。第四,基于实证考察,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当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中,引入风险预防原则存在的理论、现实障碍及文化和观念问题,并进行了归因分析。第五,基于上述历史与现实、问题与原因,提出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中,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对策思路。指出,当下应当重点解决风险阈值、传统证据、行政监管等问题,并提出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