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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市场在经历了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后,得以蓬勃发展起来。小产权房问题近年来作为热点话题,不断被提及,热度不减。国家三令五申甚至不惜拆除部分违法建造的小产权房,但小产权房的发展反而从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小产权房的出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现实的原因,如政府对土地的监管不力、旺盛的市场需求、农民对小产权房市场开发的内在利益驱动等;有法律规范的原因,目前我国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并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小产权房市场在法律的夹缝中得以生存、发展、壮大;也有制度架构上的原因,如不合理的城乡二元化的土地制度、过分强化的土地保障功能及目前我国仍不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但最为根本上的原因,笔者认为是目前存在的二元化的土地制度,农民拥有上地资源却难以获益,微薄的征地补偿难掩农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土地收益上的严重失衡。小产权房市场发展的困惑在司法实践中亦有体现,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的指引,小产权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裁决结果,这不仅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小产权房市场发展的背后交织着诸多的利益冲突,有房地产开发商与公众之问的利益冲突,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小产权房的发展是“堵”还是“疏”,亦或“堵”、“疏”结合?本文指出针对目前已存在的小产权房,要区分其所建立的土地情况分别处理,建立于农用地的小产权房,出于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角度,要坚决予以拆除,而对于建设于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的小产权房,只要其符合城乡发展规划要求,应给予确权登记,允许其自由流转。但要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最为根本的还是要加快各项制度的改革,包括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建立社区土地管理人制度,赋予管理人法人资格,保证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的土地收益,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健立健全农村养老、医疗及贫困人员救助制度,减少农民对土地的过分依赖,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奠定制度基础,改革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利行使予以平等保护,以实现农民对土地这一重大财产的价值。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确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获收益能保障农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