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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税收及其体系构建备受理论界关注,随着“营改增”的落地运行,完善地方税收和调整央地收入分配格局迫在眉睫。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列入完善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理顺收入分配格局的战略部署和改革决心。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逐步调整与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等,本文拟通过理论结合实际的研究,为我国选择更为科学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对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本文以税收收入稳定性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征收便利原则和税基非流动性原则为标准为我国选择合适的地方主体税种,而目前我国的各地的地方税税收征收情况不尽相同,造成地方税收差异的主要原因即为各地的经济差异,不同经济特点的地区也应适用不同的地方税收结构。本文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运用聚类分析法将我国省份分为四类,继而为每类地区寻找相对更符合地区经济特点的主体税种。得出结论:短期来看,为保障地方税收的充分稳定,各类地区仍应保持增值税的主体地位;长期而言,Ⅰ类地区可考虑选择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Ⅱ类地区可选择房地产相关税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Ш类地区选择城建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Ⅳ类地区考虑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本文的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主要提出相关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和国外的相关文献进行整合汇总,确定文章的研究主体与方法,提出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一般理论。主要解释地方主体税种的内涵、特征与选择原则,本文根据相关学者的论述将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原则归为以下四个:一是税收收入稳定性原则;二是税收经济调节原则;三是征收便利原则;四是税基非流动性原则。为下列章节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地区间地方税收收入现状分析。主要研究内容包括:首先运用聚类分析法将我国的省份分为4个区块,将经济结构相近的省份归为一类;而后对各类地区的财政自供给率与税收自供给水平分别进行简单对比;继而分析各地区的税种收入构成情况;最后发现各地区的税收收入水平不同并且存在较大的差距,成因为各地缺少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而建立地方税收体系的关键在于确立适当的地方主体税种。第四部分为地方主体税种选择分析。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拟从税收收入稳定性、税收经济调节原则、征收便利原则、税基非流动性四个角度来选取各地区的地方主体税种。其中税收收入的稳定性通过税种的增长率波动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来分析;税收经济调节原则采用受税收结构影响的Cobb-Douglas生产函数来分析在各个税种的共同作用下,哪些税种对经济具有更为明显的调节作用;税收征收便利原则是以各类地区实际收入与预计收入的差距为基础,进一步结合税制以及每类地区经济社会情况进行分析;税基的非流动性可通过定性分析得出结论。第五部分为结论和建议。综合税收原则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得出各地区合适的税种选择并对主体税种的设置与推进工作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