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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与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间的经贸往来趋于频繁,这一方促进了各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大宗贸易引发的涉外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由涉外经济纠纷引发的国际民事诉讼,必然会涉及到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问题,即民事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与此同时,我国与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缺陷日益显现,有待改进。本文以构建上合组织框架下民事司法协助制度为主旨,在对现有的双边条约具体规则分析的基础上,借鉴欧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国等其他国家地区间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提出了“一揽子计划”,并对上合组织框架下民事司法协助的未来进行了展望。全文共三部分,六万多字。引言,分析归纳了我国与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经济纠纷案件增多的同时民事司法协助却“难得一见”的原因,指出民事司法协助体制不健全是其核心所在。通过对国内外研究领域的现状介绍,论证“完善我国与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间民事司法协助制度”这一论题在研究上的必要性。第一部分,主要从国际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对民事司法协助制度作以概括性的介绍,内容涉及区域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历史发展、基本原则及法律渊源。第二部分,是对上合组织框架下民事司法协助模式的设计。文章先是介绍了欧盟统一立法方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之多边条约立法方式及美国示范法方式的特点,而后,提议在上合组织框架下建立中亚区域私法会议模式,并从四个方面对这一模式进行阐述:1、模式的内涵;2、模式的优势;3、区域立法方式;4、组织机构及职能范围。第三部分,是对上合组织框架下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构建。这一部分与上一部分的模式设计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二者是框架与内容的关系。首先,由我国与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入手,概括介绍条约总则的主要内容;其次,借鉴欧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有关民事司法协助条约,针对我国与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民事司法协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四个具体领域,即民事文书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分别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最后,通过上述的分析,指出“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应依据具体领域不同区别对待。结论,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就域外送达、域外取证性质的认识,区域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完善,“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中亚区域私法会议模式的建构,乃至未来上合组织框架下民事诉讼程序统一立法的设想阐述了笔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