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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纠纷类型,是现代环境危机不断加深和公众环境意识不断觉醒的产物。对于环境纠纷的解决,实践中大多采用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机制或者多元解决机制,但从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彻底性角度看,环境诉讼则在诸多解决方式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环境诉讼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以环境纠纷的案件性质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刑事诉讼等三种具体类型。着眼于公众利益的关切,通过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德国团体诉讼、英国检举人诉讼和日本民众诉讼等国外环境诉讼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每个国家都建立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原告起诉资格制度方面大都经历了一个由限制到逐渐放宽的过程。此外,环保团体在环境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也值得重视。全面考察我国环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现实状况,诉前“立案难”、诉中“裁决难”和诉后“执行难”则是阻滞环境纠纷有效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在明确环境诉讼的公益性理念的前提下,着力推进扩大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改革环境诉讼收费规定、规定环境诉讼特别时效、奖励告诉与惩治滥诉、规范证据规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设定行政处理前置、改革环境案件合议庭、建立环境诉讼救济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同时,积极推动包括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评估鉴定机构、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加强环境法制的宣传以及确立环境裁决的联动执行机制等方面的配套制度跟进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