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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制定法在我国境内的普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普及并不理想。特别是在凉山彝族地区,出现了国家制定法与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并存的二元司法模式:除了国家刑事司法体系,还存在凉山本土刑事案件解决系统。本文旨在研究当代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的积极价值和弊端,在保证国家刑事司法体系的统一、强化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的积极作用,满足凉山彝族民众的司法需求。同时对国家制定法与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进行调适,提高凉山彝族地区犯罪治理的效率,维护凉山彝族地区的社会秩序。本文共分如下四个部分:第一,主要阐述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从历史上对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进回顾,介绍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的概念以及特征,对其中典型的处罚规范进行介绍。对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的中介者——“家支”、“德古”进行了介绍,并对二者运用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处理刑事纠纷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论述。第二,以昭觉县为例,对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的当下展现进行研究,结合案例系统分析了昭觉县彝族刑事习惯法发挥作用的刑事案件的类型、处罚内容、处罚方式,进而对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发挥作用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对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在处理刑事案件中的效果进行分析。第三,主要研究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调适。结合二者之间的冲突,对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对刑事司法造成的挑战进行分析;此外,分析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可调适性和必要性,并对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调适的途径提出建议。第四,本章主要结合前几章所论述的,综合分析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及二者在凉山地区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利弊,让凉山彝族刑事习惯法在当地的犯罪治理、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中发挥积极作用。具体分以下四点:(一)加快凉山彝族地区变通立法以解决出罪问题;(二)在犯罪治理中充分发挥“家支”等非正式社会控制力量的作用;(三)在赔偿金额上多注重彝族法文化“和谐、宽容”理念与我国恢复性司法的结合;(四)刑事司法理念上注重对凉山彝族民众的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