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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是近三四年间兴起的一种提供网络无抵押担保贷款服务的准金融机构,其经营方式一般为网站既不吸储,也不放贷,而是为借款人和放贷人提供一个资金融通的平台,并在其中为双方达成贷款协议提供某些服务。借款人通过网站将借款作为一种拍卖的商品,放贷人通过竞标的方式完成网上借款过程。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兴起活跃了我国的信贷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难的现状,然而这种貌似便捷的网络借贷模式下同时蕴藏着诸多金融风险,如我国脆弱的个人信用体系带来的无担保贷款违约风险、网站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以及民间借贷中涉及的高利贷和贷款用途无法掌控的风险等等。为了降低风险,使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走上良性经营的轨道,金融监管机关应将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纳入自身监管范围中。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兴起背景、运营方式及其中隐含的风险,说明将其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并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创新之处。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基本理论,分为三个部分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兴起及当前主要运营模式;第二部分将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与商业银行、非吸收存款类贷款机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以及其他民间融资组织(包括地下钱庄、标会、合会等)的借贷方式从不同方面做了比较;通过第一、二部分的分析,第三部分确定了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性质,认为其是从事金融理财业务的准金融机构。第二章介绍了我国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指出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对民间放贷人缺乏明确法律定位,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缺乏客观、准确性,民间借贷贷款用途无明确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分析了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现有信贷风险评价机制存在的缺陷,包括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第三部分从坏账风险控制和操作风险控制两方面分析了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控制体系的缺陷;最后一部分指出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监管缺失,包括监管主体不明确和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第三章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建议,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明确民间网络放贷人合法地位、规范民间网络放贷人权利义务两方面来为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提供前提性法律制度;第二部分从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和完善网站信用评级制度两方面来完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第三部分为完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控制体系提供了五项建议,分别为加强贷前审核、设立最高贷款额度、允许贷款出售、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以及建立与其它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黑名单互换机制;最后一部分为完善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为确立监管原则、监管主体以及制定监管规范。结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思路进行了梳理,并对笔者的观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