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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是随着近代工业化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侵权行为之一,其救济方式主要有损害赔偿和排除侵害。前者是一种事后救济,后者侧重在损害发生前或进一步扩大前进行救济。虽然排除责任具有“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适用往往影响某一产业的生存或发展,因此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对之都非常谨慎,通常以利益衡量原则作为是否适用排除责任的前提条件。我国环境法的起步较晚,利益衡量在环境侵权排除责任中的应用尚属空白,本文拟通过对环境侵权排除责任中利益衡量问题的探讨,尝试建立以经济效益为衡量标准的、较为客观的利益衡量机制,以期对我国的环境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第一章,阐述了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重新识别了环境权和环境侵权的概念,以明晰利益衡量机制的适用情形。即利益衡量机制只适用于环境侵权排除责任中,而侵害环境权的情形并不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另外还分析了排除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有损害事实或损害之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和利益衡量。 第二章,具体论述了环境侵权排除责任中利益衡量机制的构建。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我国现有的利益衡量理论及其不足;在环境侵害排除责任中建立利益衡量机制的必然性;利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利益衡量的标准及方法;在环境侵害排除责任中建立利益衡量机制的思维范式。 第三章,运用环境资源经济学的方法来解决利益衡量机制中的难点问题,即如何进行厂家成本效益的计算,环境与资源价值的计算,以及自然人利益的计算。以往的利益衡量机制主观性太强,因为它完全基于解释者个人的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本身又是一种主观行为,从而导致法官解释法律的恣意。笔者试图建立一个较以往价值判断更为客观的利益衡量机制,实现利益衡量的数据化。这也是本文希望能有所突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