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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在现行行政复议法框架下的定位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但这种源自立法本意的去“司法化”的功能定位却受到学术界诸多抨击。在这种功能定位下设计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及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严重制约着“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的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裁决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国务院法制办为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决定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要求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也明确提出“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本文通过对哈尔滨市、济南市、上海自贸区、福建自贸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模式分析,结合沈阳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抓住沈阳纳入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城市的契机,通过对学术界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相关制度经验的分析研究,借鉴现代公共管理理念,反思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价值定位及复议机构设置改革方向,探索沈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可能遇到的问题,需要把握好的关系,进而从学术和实践应用角度提出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沈阳市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学理依据和现实指导。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绪论,对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行政复议功能的定位,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机构、人员存在的问题,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试点的成果等方面进行了研究。第二章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涵义及理论基础,对行政复议的概念及价值取向,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涵义、模式及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论述。第三章对沈阳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举措,制约因素及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制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依据、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稳定的行政复议专业队伍、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四个方面,提出促进沈阳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的对策。第五章结论,通过全文研究探讨,提出了科学适度整合行政复议资源符合法治政府要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符合服务型政府要求。沈阳市可以探索在市级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并利用沈阳市列为辽宁省自贸区片区城市的契机,在自贸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探索具有可行性可操作的试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