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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发展是人类几千年来的梦想,也是社会主义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形态。消除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着的许多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发展的和谐状态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的一项战略任务。而促进占我国人口主体的农民的自由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容。当前“三农”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和制约中国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其根本原因就是农民的发展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们认为:中国农民问题的实质是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断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自身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来实现农民这一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全面发展。本文试图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对农民发展权的内涵和内容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和把握,在分析当代中国农民发展权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农民发展权缺失的原因,力图为实现农民发展权提供新的思路和对策。
本文主要包括引言和正文。引言:分析和谐社会构建中农民发展权问题这一选题的意义,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为论题的研究做了基础性准备。正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借助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分析在和谐社会中充分重视农民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描绘美好社会前景时提出的一个重要目标,而发展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因此人的全面发展实质上是目标和过程的辩证与统一。人的全面发展是个体发展与人类整体发展的辩证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真正的人的全面发展是全社会所有成员而非特殊群体或者少数人的共同发展。而农民群体则是和谐社会构建,推动中国人民全面发展进程中最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推动社会公平,从而确保农民的政治发展权、经济发展权和社会文化发展权能得以实现,推动和谐社会的协调、整体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得以顺利进行。对农民发展权含义进行界定。对农民发展权含义进行定性分析是文章的理论基础。农民发展权的实质并不仅包括农民所享有的各项具体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更是指赋予的农民与其他个人、群体同等地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并享有成果的发展权利。就具体内容而言,农民发展权包含了农民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和社会文化发展权等一系列权利。第二部分:阐述农民发展权缺失的现状和具体问题。大量数据显示:农民群体在民主参与与监督、自我组织、村民自治、市场交易、资源配置、税费负担、劳动就业权利、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活动权等方面普遍存在不平等现象。深入分析产生农民发展权缺失的主客观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与发展为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其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严重制约着现代和谐社会的构建,并成为限制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制约着中国弱势群体——农民的全面发展。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却是造成农村城镇化滞后、农民群体长期发展欠佳的一个主要因素。管理层观念的欠缺、社会大众的歧视及误解、农民自身的权利和维权意识的欠缺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在和谐社会构建中遭受的不平等。第三部分: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实现农民发展权的途径。当前进一步推动农民全面发展的根本举措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工程中强化农民群体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强化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重要作用,让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建立自己的社团组织,促进农民利益代表机制的形成,明确政府主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完善村民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