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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险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一种社会事业,它除了具有风险分散功能、经济补偿功能、金融融资功能、社会整合功能以及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外,环境保险还在环境风险评价、环境风险监察、减少污染的经济刺激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是建立新型环境风险规制体制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环境保险制度并未形成系统理论,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尚待深入。尽管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保险法律制度,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已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和配套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环境保险理论提供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国外在环境保险领域起步较早,纵观各国,环境保险的承保机构主要体现为一种联合趋势,其承保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模式上也在不断丰富,主要表现为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加自愿保险”以及“强制保险加政府指导”等多种形式,并都通过法律规范和政策引导等多种机制进行调控,为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环境保险制度是伴随环境问题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环境保险理论研究的重点是如何通过立法促进环境保险制度的实施,如何确定某些领域的强制模式,如何选择怎样的方式协调企业、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行为对环境风险的影响以及政府如何参与环境保险,这也是本文在研究中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首先剖析了研究的背景和选题的意义,概述了所要研究的问题;阐述了环境保险的概念、功能、性质和我国建立环境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归纳了我国现行的环境保险法律体系、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理论和实践现状。其次,分析了我国建立环境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以及环境保险的市场供给与需求;最后,通过对国外环境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法律对策,并着重论证了我国环境保险中的政府参与、道德风险防范和模式选择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