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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责任限制制度以责任限额的形式,平衡了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航运市场及相关产业稳健运营,但责任限额非一成不变,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本文对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新发展进行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方法就责任限制公约修正、各国现行制度等深入分析,结合我国现存制度缺陷,旨在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构建与完善提出建议。全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作四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介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立法价值、确定方式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其悠久历史,体现公平正义原则。 第二章为国际公约和国外法律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规定及新发展。本章针对《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2012议定书对责任限额的修改,从影响责任限额变化的三项因素入手,分析公约修正原因、方法;以美、英两国为例,对比公约缔约国和未加入公约国责任限额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实践及针对《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2012议定书的应对策略,以期为我国制度发展提供参考。 第三章为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新发展对我国影响。以我国2002年-2014年水路运输数据为基准,对比分析国际公约与我国现行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差异;就国际公约与我国现行责任限额差异引发问题,如燃油公约中赔偿责任限额适用和责任限制案件择地诉讼问题进行探讨。 第四章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与调整。建议我国加入《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有条件地引入“动态参考机制”,加入《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后,应针对国际运输船责任限额和沿海航行船舶责任限额问题等调整国内法;如不能加入的情形下,应参照公约限额标准调整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