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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四章,按照问题前提——肯定刑法中存在义务冲突、问题本体——什么是刑法中的义务冲突、问题定性——刑法如何评价义务冲突、问题解决——如何衡量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的线索展开。 第一章为了从正面肯定义务冲突的存在,反驳了完全否定和有限否定刑法中存在义务冲突者提出的两个观点:一是应当意味着能够,不能够履行的事项不成其为义务,义务的冲突自然无从发生;二是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冲突按照紧急避险的原则解决即可,不是义务冲突。但是“应当”未必“能够”,只能履行一个义务的结果不等于只存在一个义务。通过厘清积极义务、消极义务与禁止规范、命令规范的关系,明确积极义务、消极义务和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两对范畴间的区分,发现违反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其实是违反积极义务或消极义务的行为,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其实也是在履行积极义务或消极义务。进而分析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冲突亚类型,可发现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也能形成义务冲突,而非紧急避险。 第二章从概念、成立要件、类型以及与近似概念的区分四个方面对刑法中的义务冲突进行了界定。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是一种行为困境,由无法同时履行的复数义务形成。其中被侵害的义务必须是刑事义务,而被履行的义务则不限于此,还包括关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利益的重大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内。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需具备行为人同时身负数个义务和行为人因履行一个义务而无法履行其他义务两个要件,前者为形式要件,后者为实质要件。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逻辑上的义务冲突和事实上的义务冲突;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的冲突、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的冲突、不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的冲突;真正的义务冲突和不真正的义务冲突;构成犯罪的义务冲突和不构成犯罪的义务冲突。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与胁迫的区别主要在于:被胁迫者是本人的评价力和推理力都被压制的行为人;义务主体未能履行部分义务是规范上的不能,而非因不能行使自由意志。 传统见解把刑法中义务冲突与紧急避险等同视之,现时见解则主张义务冲突完全独立于紧急避险。随着二者由附属关系变更为相互独立关系,义务冲突的刑法评价也表现出不同于紧急避险的变化。除此之外,义务冲突与紧急避险在核心语义、规范意义、行为方式、行为实质等方面存在区别。 国家对刑法中义务冲突与正当防卫的价值倾向不同:前者被赞成和鼓励的是履行义务,强调约束;后者被支持的是行使防卫权利,重在自治。 由于行为造成一种法益侵害后,该行为就不再处于无法领域,因此义务冲突困境中未履行义务的行为不是基于“法外空间说”的合法行为。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与法令行为在行为前提、行为依据和行为义务范围三个方面存有差异。 第三章分别讨论了义务冲突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体系性地位。义务冲突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错误之处在于,混淆了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能力两个概念,颠倒了保证人地位和保证人义务的关系,进而模糊了行为人未能履行作为义务这一事实判断和对这种事实进行价值评价的界限。如果把义务冲突作为正当化事由,就不能根据得出该结论的优越利益原理解释,为何未履行相同等级中的义务是正当的,而未履行同为生命法益的一个义务就是违法的;或者为什么并未区分出优越利益的相同等级的义务冲突也是正当事由。如果把义务冲突一律作为阻却责任事由,对义务主体是一种重大的不公平。因此义务冲突中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能是正当化事由,也可能是免责事由。依据社会相当性原理,选择履行处于较高等级的义务构成正当化的义务冲突;选择履行处于较低等级、相同或无法衡量等级的义务以及选择履行非生命、身体等法益的义务,依据期待可能性原理构成免责的义务冲突。 在维持现状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内,义务冲突没有合适的位置,且构成犯罪。改良“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主张欲置义务冲突于犯罪客体或犯罪主观要件之下。存在的困难是:第一,不改变社会危害性凌驾于犯罪构成的现状,如何确保义务冲突置于犯罪论体系内而不是继续游离在外?第二,如何固定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第三,缺乏因免责而给予义务冲突出罪待遇的机制。 第四章的主题是解决刑法中的义务冲突要依靠义务而非利益的衡量,以“义务基准”作为衡量标尺。应该采用秩序价值指引下的义务基准,把义务“置换”为义务规则,在义务规则的平台上对义务保护的利益以及除利益外塑造义务的因素进行比较。根据两个义务排序规则,义务冲突的具体衡量结果有三种情形:阻却违法的义务冲突包括实际履行概率大的义务和履行了绝对义务的两种情形;免除责任的义务冲突包括三种情形:履行了同等级或无法衡量等级高低的义务冲突、履行了较低等级义务的义务冲突、履行了非生命等义务的义务冲突;不履行任何一方义务则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