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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时代正悄然而来。当AIphaGo在围棋大战的巅峰对决中战胜了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后,人工智能完成了在世界舞台上的华丽转身,赢得了全人类的惊叹。在文学艺术领域中,写诗、作曲、写新闻、绘画甚至表演等各种人类艺术活动都能看到人工智能的影子。一方面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不断涌现及迅速传播,另一方面却是国家法律在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及传播保护方面的空白。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给著作权法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自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诞生以来,著作权法所经历的每次重大变革都跟科技发展密切相关,人工智能技术与印刷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有所不同,其不仅在作品的承载方式和表现形式方面对著作权的法律体系造成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在权属、性质、传播、保护等各个方面都给著作权法带来了挑战。人工智能创作物改变的不仅是作品的创作方式,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法律制度,开启了人类文学艺术甚至著作权领域的新纪元。但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出现也产生了诸多难题,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提出并尝试应对这个新兴事物带来的问题。本文以传播学和法学的双重视角,结合当今最新的理论成果,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保护及传播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而侧重点在于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性质、权利归属及人工智能创作物在传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份:一是在绪论部份论述了研究此选题的意义,并对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进行界定阐释,文献综述部份对当今人工智能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从而找到创新点。二是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发展现状进行描述,发现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三是在理论层面分析论述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及其所有权问题,即人工智能创作物主体和客体问题。四从制度构建层面,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及发展传播提出方案策略。最后总结全文并得出结论,以期为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及传播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