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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每时每刻都发生着千百起网络越轨行为,既有轻微的,也有十分严重的,其中就包括本文所要论述的特洛伊木马程序犯罪。特洛伊木马(Trojan)是指在用户毫无察觉的情况下,隐藏于计算机内的一种具备修改文件、删除文件、发送用户密码、记录键盘敲击序列、拒绝服务攻击(DoS)等特殊功能的独立程序或一段附于正常程序中的代码。这种程序有如下特征:隐蔽性、自动运行性、危险性、自动修复性、自动打开特别的端口、功能的特殊性。它又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破坏型特洛伊木马程序、发送密码型特洛伊木马程序、远程控制型特洛伊木马程序、键盘记录型特洛伊木马程序、DoS(拒绝服务)攻击型特洛伊木马程序、FTP型特洛伊木马程序、程序杀手型特洛伊木马程序、反弹端口型特洛伊木马程序。利用特洛伊木马程序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罪,是指制作、使用、传播或买卖特洛伊木马程序,或利用特洛伊木马程序收集、篡改或发送被害用户或系统信息,或为实现上述目的而破坏被害系统的数据或功能的,或非法控制其它正常系统,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有以下几个的特征:以收集被害者秘密为目的,而不单纯以破坏为目的、以独立文件的形式存在。这种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非法买卖特洛伊木马程序的犯罪行为、利用特洛伊木马程序发动DDoS攻击的犯罪行为、传播特洛伊木马程序及其制作方法的犯罪行为、利用特洛伊木马程序进行传统犯罪的行为。现行刑事法律法规对利用特洛伊木马程序犯罪规定的还有一定的滞后性与不足,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有关处罚特洛伊木马程序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不足,罪名与罪状缺失严重,无法应对急速增加的新型犯罪,目前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罚设置也不科学。因此,我们要通过以下几个方法来更为有效的规制有关特洛伊木马程序犯罪行为:完善特洛伊木马程序犯罪的相关立法、增加刑罚种类与适当提高相关犯罪的法定刑、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提高执法和司法技术和加强相关技术的管理。本文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探讨了有关特洛伊木马程序犯罪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惩处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不足与滞后。计算机网络犯罪与反计算机网络犯罪是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两者将一直会相互克服,相互攀升,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