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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私权救济的最后一道“工序”。完善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是优质高效地完成这道工序必不可少的保障。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与我国民事执行基础理论落后不无关系。为了探讨民事执行的基本原理,本文运用分析法学、社会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对民事执行的概念、目的、价值、功能以及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执行机关、执行名义、执行标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执行竞合、执行救济、民事执行立法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而系统的分析。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行使民事执行权,于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名义确定的义务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人私权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民事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私权,最终确保法的安定。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民事执行的价值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之分,内在价值体现为迅速、廉价、适当,外在价值体现为通过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维护权利人的权利,使审判结果由应然可能转化为实然存在。民事执行的功能有制度功能与程序功能之分,其程序功能主要体现为目标导向、平衡整合、“作茧自缚”和效力宣示四个方面。 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执行法调整的,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既不同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运行是由民事执行事件和民事执行行为所引起和推动的。 执行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处理民事执行事务的组织或机构,它是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在性质和职能上,民事执行机关与民事裁判机关存在显著区别。设置民事执行机关必须坚持审执分立、职能明确、独立权威、效率优先的原则。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机关还很难达到上述要求,重整民事执行机关是规范民事执行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执行名义是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行为的唯一依据,它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形式,以确定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为内容,以宣示债权可强制执行为根本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执行名义可以进行多种分类。执行名义的法律效力在形式上表现为约束力、赋予力、规范力和强制力等方面,这些效力具有一定的时间、空间、对人、对事范围,并在一定条件下消灭或终止。 民事执行标的也就是民事执行的对象。执行标的与实体权利的标的、诉讼标的、执行内容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不能混同。在现代法制社会,民事执行标的一般限于财产和行为,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执行措施就是执行机关采取的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与手段。执行措施因执行标的和执行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可分为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与间 民事执行原理研究接强制执行措施两种。当执行标的为财产时,一般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具体包括查封、变价、交付、强制管理等。当执行标的为行为时,一般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替代作为、折抵金钱、支付迟延履行金、拟制、赔偿损失等。 执行程序是民事执行的核心内容,一般可分为发动、进行、完结几个阶段。在执行进行中,还会出现因特殊情况与事由阻却执行的情形。执行发动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执行进行应该遵循法定的程序,出现执行阻却事由执行机关必须依法处理,执行完结意味着执行程序的最终完成与结束。执行程序的设计必须遵循程序公正的原则,体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提高民事执行的效率和效M。 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应为多个给付,而每个给付之间既相互排斥又相互重合,这种现象在理论上称为执行竞合。执行竟合有多种表现形式,其解决办法与民事执行立法的基本原则密切相关,反映了立法者对不同性质、不同申请顺序的债权的价值取向。 民事执行不可避免产生假疵,因而执行救济十分必要。执行瑶疵就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权利的事实,包括一般要件暇疵和特别要件假疵两种。解决执行瑶疵的办法就是执行救济,分为实体上的救济和程序上的救济。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程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研究民事执行原理,其目的在于为民事执行立法奠定理论基础,提供理论依据。所以,本文最后对民事执行立法进行了初步分析。笔者从介绍外国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出发,探讨了我国进行民事执行立法时可能遏到的几个基本问题。笔者呼吁:加强民事执行立法,并通过立法重构社会信用体系,为顺利开展民事执行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伦理环境和有效的制度保障,充分发挥民事执行程序的功能,提高民事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全文共10章,。约32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