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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于技术秘密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这主要表现在没有形成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体系。相比专利、商标、著作权来说,对于商业秘密还没有制定专门的部门法。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之中。对于技术秘密权的强制许可更是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学者对商业秘密进行的研究也不多,文章也很少。即使有一些针对商业秘密的文章,也多半是集中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权和竞业禁止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对于技术秘密权的强制许可进行研究者寥寥无几。司法系统和学者们对于技术秘密权的强制许可制度还没有达成一致见解。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技术秘密权的性质、社会利益、利益平衡机制、垄断、知识产权的拒绝许可等相关制度的研究,探讨是否可以对技术秘密权实施强制许可,如果可以,则在哪几种情形可以实行。因为所研究的课题比较新颖,现在根本没有定论所以我将在搜集、阅读大量相关文献、研究国内外相关法律、案例的基础上,采用一些比较研究的方法,力图通过比较、分析、归纳,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思路。本文得出的结论有以下几点:(1)技术秘密虽然和专利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并不影响两者都有可能涉及国防安全、公众健康,都有可能由于对其技术的实际控制状态而形成垄断并滥用这种垄断地位;(2)为了防止技术秘密权人滥用技术秘密权,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在一定条件下有必要对技术秘密权施加强制许可的限制;(3)技术秘密权的强制许可主要发生在技术秘密涉及国防安全、技术秘密涉及公众健康、形成事实上垄断的技术秘密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许可技术秘密权三种情形之下;(4)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对技术秘密权施加强制许可还必须满足情况危急、严重威胁人类生存的流行性疾病的专用药品、一事一议、合理商业条件寻求授权的前置程序、支付合理使用费等其他条件,以防止对技术秘密权强制许可的滥用,防止由于技术秘密权强制许可的滥用而削弱技术投资和创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