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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接触逐渐增多,而侵权行为的产生也愈来愈频繁。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往往决定着侵权责任最终能否成立,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对于过错本身的性质,理论上有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以及主客观结合说三种理论,此前理论界普遍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但随着“过错客观化”理论的发展,部分学者开始对过错性质采客观说的观点。本文认为这样的观点混淆了过错本身的性质与过错判断标准二者之间的关系,“过错客观化”针对的应当仅是过失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应当明确过错本身的主观性与过失认定标准客观化之间不存在矛盾。而所谓的主客观结合过错说本质上依旧是主观过错说。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尚未就过错性质以及过错认定标准作出规定,这给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过错认定带来了诸多问题,如过错概念性质的认定存在混乱、过错认定中采取的判断标准不统一等。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两大法系中侵权法中过错认定规则的比较法考察,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过错本身的主观性,对故意的认定采主观标准,但在过失认定时采用客观标准,此时将违法性和过错统一于注意义务的概念之下,借助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来认定过失存在与否。作为判断基础的注意义务,应以普通合理人的预见性为前提,在确定普通合理人时要综合考量各类因素,可适当借鉴两大法系中的有利规则。正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一般侵权责任中有关过错的基本理论。明确过错在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案件中具有核心地位。论述过错性质中所涉及的主观说、客观说和主客观说的理论知识,明确过错本身依旧是一个主观的概念。介绍过错认定中的不同标准,即以行为人自身为参考的主观标准和以普通合理人为标准的客观标准。结合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明确对故意的认定采主观判断标准,而对过失的判断采客观标准。第二部分主要对过错认定规则进行比较法考察。梳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侵权法中有关过错认定的规则,包括过错性质与过错认定标准的规定,总结这些规则之间的共性与区别。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立法上有关一般侵权责任中过错认定的现状——未明确规定过错性质和过错认定判断标准。通过案例实证分析司法实践中过错认定规则存在的各类问题,如过错概念性质的认定存在混乱、过错认定中采取的判断标准不统一等。第四部分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就如何完善过错认定规则提出建议。立法上明确过错为主观概念。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错的认定,故意应坚持主观标准而过失应采客观标准,通过行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反推过失的存在与否。注意义务的产生应以普通合理人的预见性为前提,综合考虑各类相关因素,必要时可对动态系统论的弹性规则和法经济学中的“汉德公式”进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