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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普及应用,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和经济的发展,为知识产权的利用与广泛传播提供了全新的契机。但是,互联网所具有的全球性、实时性和交互性,对知识产权原有的法律原则造成了冲击和挑战,这其中以商标侵权为甚,本文就是立足于这样的背景下展开分析和讨论,进一步深入研究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电子商务活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活动是一个应用领域极为广泛的概念,包括各种各样的商业活动和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活动,其外延涵盖了生产、销售、服务以及与此类活动有关的活动,甚至包括企业内部的管理活动和业务流程,但本文的研究课题的电子商务环境指的是狭义上的,即仅指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商业环境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狭义的电子商务环境的基础上,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论述:首先论述的是电子商务环境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影响。本文认为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核心在于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的认定。而电子商务环境对商标使用的影响表现在地域性的突破、使用主体和使用对象的多元化两个方面,电子商务环境也导致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激增,这些侵权行为表现为侵权对象的无形性、侵权地点的不确定性和侵权证据易灭失性等特点。其次论述的是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标准问题。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使用的概念,本文认为这一规定明确了商标的本质,是立法的进步,但是尚有不足——采用的是列举商标使用方式但没有考虑到网络上的使用方式,所以在结合台湾地区和美国的商标使用的立法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商标使用的应然标准应当是在商业活动中真诚公开的商标性使用。在分析了商标使用的应然标准后本文认为电子商务使用的影响就在于公开使用和商标性使用难以界定。所以得出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商标使用判断关键在于判断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会使得标识、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三要素之间的关系减弱的结论。然后论述的是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基础理论及其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本文认为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理论基础是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其中混淆理论是基础,淡化理论是补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判断商标侵权的仍然是这两个理论,且同传统商标侵权相比没有根本的区别,可能只是较多的采用了售前混淆的角度并在一些判断时间等因素上与传统理论有点区别。最后本文具体论述了在竞价排名、元标签、链接、域名和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各自商标侵权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其实对于电子商务环境中出现的新的商标侵权形式来说,其认定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本文认为在商标法不能提供全面保护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提供有益的兜底保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