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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非常迅速,体育管理体制和体育发展模式的改革也在进行之中。借鉴外国经验,我国设立了各类体育活动的行业协会。不可否认,这些体育行业协会对体育项目的发展及体育成绩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体育行业协会往往与体育管理机关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导致对其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着分歧,严重影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现实体育矛盾、纠纷的解决。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作者发现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专家、体育工作者都认为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权力,甚至根本就是一个体育行政机构。但是,本文却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本文对涉及体育行业协会的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对法学界、体育实务界、司法界对体育行业协会法律性质的认定及其理由进行了梳理和剖析;同时,本文还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将我国体育行业协会的管理机制、职责权限等与其它国家的体育协会、国际体育组织等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最后提出作者的观点,即认为,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未获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来行使行政权力;其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均来自于其作为行业协会的自治权利以及国际体育行业惯例;认为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具有行政权力的观点仅仅看到了事物的表象,没有充分的法理、法律和实践的支持。
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提出进一步明确我国体育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以此拔开笼罩在我国体育行业协会身上的“行政化”阴云,肯定其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为我国体育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供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