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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轻微刑事案件包括下列两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从性质上限于侵犯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利罪中的部分罪名;从量刑上,限于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从诉讼途径上属于应当自诉或可以自诉的案件。即使这样限定,上述案件所涉及的50余个罪名在司法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是其它各类刑案所难以比及的。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自诉、公诉的不同规制而使同类案件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进程、诉讼结果大相径庭,从而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同一部法律对同一法律事实仅因适用程序的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罪责刑判断。显然这是有悖司法的公平性的。同时,也暴露了我国刑事诉讼公诉程序立法和司法在处理轻微犯罪案件上的缺陷:轻罪、重罪逮捕无区别之一般适用,罪轻、罪重取保几无区别之适用例外,微罪不诉形同虚设。由此导致了: 轻微犯罪的现行规制与刑罚的目的相悖; 轻微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与投入的司法成本比例失调。 综上,虽然我国刑诉法及相关解释规定了8类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自诉,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真正通过自诉的途径解决的案件却微乎其微,大量的可以自诉的轻微犯罪案件仍需经过侦查、起诉、审判三道程序来终结,司法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的理念与我国现行对轻微犯罪的规制实践相去甚远,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程序的规定,吸收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解决轻微刑事案件诉讼效率的合理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倡导适用、在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创新是很有必要: 确立和解终结诉讼原则。就是使微罪刑案当事双方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均可依据我国刑诉法关于自诉的规定以和解终结诉讼;确立逮捕的谦抑原则或者逮捕的必要性原则。按照适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对轻微刑事案件行为人应当一般不羁押;确立微罪不起诉原则。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认罪并积极对被害人予以补偿的案件,一般应作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