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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各级证券监管机构部门便不断致力于解决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的问题。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有效的披露,是解决委代双方信息不对称、提高投资者决策有效性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作为信息的主要载体,其披露形式、内容及频率便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我国中期财务报告(本文中指的是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下同)作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重要补充、定期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亦经历了从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从形式各异到统一格式的长期发展历程。2001年12月,财政部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按统一格式内容披露季度报告。如今季度报告的披露已经有三年多的历史了,但是我国对于季度报告的研究却很有限,而且所进行的研究也只是局限于描述或介绍性的研究,真正结合上市公司对季度报告进行的研究还是寥寥无几,对于季度报告的很多问题都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理论上,中期财务报告的目标究竟是什么?中期财务报告出现的成因及其现实基础有哪些?实务中,《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出台后,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中期财务报告是否达到了其预定目标?上述问题便构成了笔者从事相关研究的初始动因。理论上,财务报告的目标一般被分为“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从时间观念上来看,“受托责任观”立足于过去,而“决策有用观”面向未来。在资本市场欠发达的经济环境中,受托责任观较为切合实际;而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育成熟、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有全面影响的情况下,决策有用观对财务报告目标的表述更为恰当。可见,就证券市场的特殊产物——中期财务报告而言,其目标应定位于弥补年度报告信息滞后性的不足,及时提供决策有用信息,进一步缓解资本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矛盾,为投资者正确决策服务。实务中,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是否达到了上述目标呢?本文中,笔者使用2002、2003、2004三年我国深市上市公司季度财务报告数据及股票市场价值,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决策有效性特征进行了深入的实证分析,其研究思路如下:决策相关、有效的信息,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就其自身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