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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瑕疵担保责任理论为基础,从拍卖本身的特点出发,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借鉴国外积淀下来的有关法律经验,明确我国法律对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标准,探索在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我国拍卖瑕疵担保责任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提供一些建议,以期对我国目前拍卖市场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近20年拍卖行业在中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相关的法律规制未完善,不能跟进,导致的了拍卖行业不能健康、良性发展。目前争议最大的就是瑕疵担保责任在现实操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法律的效力层级不足,部门规章作为法律的补充,导致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依据不充分;瑕疵的具体分类不清晰,声明不保证条款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成为了委托人、拍卖人逃避责任的试金石;特殊拍卖的形式,如法定拍卖、公务拍卖、强制拍卖的概念混乱、性质认识不清晰,法律规定零散,无条理,使得买受人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得不到有效地行使。针对拍卖法律提出的三点建议:l、提高过错责任原则的效力层级,将其规定在拍卖法修正案中或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2、针对不动产、强制拍卖、公物拍卖在拍卖法中做出明确的界定,与委托拍卖形成系统的法律架构;3、明确规定声明不保证条款的适用范围,规范条款格式形式,由法律规定“醒目”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