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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属于货物贸易的范畴,《关贸总协定》是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本应该受关贸总协定法律制度约束。但是,1961 年在美国的倡导下主要的纺织品进口国家为了保护国内的纺织业决定创制单独的文件,即当年的棉纺织品《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及随后的 1962年的《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从而将世界棉纺织品贸易从《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适用范围中排除了出去。1974 年生效的《多种纤维协定》更进一步将这种特殊安排从棉纺织品贸易扩大到人造纤维和羊毛及其织品的贸易。于是,整个纺织品贸易游离于《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纪律之外。为了使纺织品贸易活动回归关贸总协定的约束机制,乌拉圭回合的贸易谈判制定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作为过渡性规范,从 1995 年起取代了《多种纤维协定》。在 2005 年 1 月 1 日,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纺织品贸易制度已结束了历史的使命,另一方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在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纺织品贸易将被完全纳入关贸总协定体制时,中国的纺织品贸易仍然被置于该体制以外。那么,在《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终止后,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满 15 年这段时间之内,中国的纺织品贸易将面临怎样的一个法律环境呢?再往长远看,到《议定书》所允许的所有限制措施依次退出后的 2014 年 12 月 11 日,中国纺织品贸易将完全由《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其它相关协议调整。完全纳入关贸总协定调整的中国纺织品贸易又将面临怎样的一个法律环境呢?在失去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保护后,这些国家势必寻求新的保护法规,我国在《入世工作组报告》第 242 段中承诺的纺织品特保措施可能就是他们最好的选择。所以我国纺织业未来很可能会遭受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的特殊保障措施。中国纺织品真的是其他国家国内纺织业萎缩、产业工人大量失业的“罪魁祸首”吗?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障措施,究竟还要不要接受《保障措施协定》的规范?发达国家对我国纺织品发动特保措施真的能阻挡后ATC 时代纺织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吗?我国纺织业应该如何应对这种特殊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