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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对于以债务人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由于在起诉阶段举证证明此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难度较大,出于尽快实现债权的考虑,债权人通常仅将债务人列为被告而未主张债务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债权人在起诉阶段主张债务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人民法院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对此种案件裁定不予立案,最终债权人为了尽快实现债权,只将债务人列为被告而未起诉其配偶,审判机构也仅仅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并未审查债务性质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当案件审理结束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之后,债权人认为该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那么应当如何处理债权人提出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应当由人民法院的哪个机构来进行处理,执行机构是否有权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如果执行当事人对裁定结果不服,应当如何进行权利救济等等,对于债权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我国相关立法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务中,各个地方法院的做法又及其不统一,使执行机构面临“执行难”问题的同时,还要面临“执行乱”的难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立足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对在强制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规制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产生的背景进行了介绍,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和司法实务现状的分析,指出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产生的根源;第二部分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角度出发,对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对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考察,以期为我国的制度构建提供经验;第四部分对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设计了具体的程序,以期正确解决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