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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环境政策能够真实的反映该国环境立法的理念,明确该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由此可从我国的环境政策看出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思想基础。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出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也将生态保护放到了一定的高度,认为应当完善机制、完备法治,进行一场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根本性变革。环境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的犯罪形式,应承担与之危害相等的刑事责任。刑法作为最为严格的一种保护手段,应当在建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通过责任形式的健全,刑罚方式的完善,使环境犯罪行为得到与之相适应的刑罚,提高对环境犯罪行为的预防,在治理环境犯罪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环境刑法体系中尚存在着刑罚配置过轻、罚金刑规定不合理、立法理念滞后等缺陷,致使我国不能有效发挥环境刑法的预防作用,环境利益的保障成为刑法保护的短板,环境犯罪行为无法得到相应的惩治。本文主要针对如何通过法律强制力来监督和惩戒环境犯罪现象,如何通过有效性引导改善和解决环境问题,从立法理念和刑罚配置的完善两个视角入手,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从增设资格刑、惩罚危险犯、实行限额罚金制等几个方面对刑罚配置进行立法完善,以法治理念为指导,采用非刑罚措施与刑罚措施相结合,在实践操作层面对该研究加以改进,以期达到通过完善刑罚立法,收到良好预防效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