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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告送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送达方式,它是所有送达方式中最特殊的一种送达方式,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其拟制、推定、补充等特性,更在于其本质上是以公开的方式传递、送达诉讼信息。这种送达方式的存在对于缓解民事送达工作中的“送达难”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可以说一旦启用公告送达,必定会实现送达,诉讼程序就不会中断。但是这种送达方式可能会对受送达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一定威胁,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互博弈下做出的矛盾选择,慎用是其题中应有之意。如何既保证公平又不失效率,是公告送达运行中诉讼工作努力的课题。正当、合理适用民事公告送达,利益攸关,应是司法审判努力的方向。然而目前,我国的民事公告送达的实际运行状态并不乐观。首先,立法对民事公告送达的规定很不健全,法律条文不多且规定简略粗糙,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未将公告送达制度的修订提到日程上来。具体缺陷表现为:适用标准模糊、公告方式不科学且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公告期限不合理、公告的程序规定笼统、公告法律后果只字未提、不当适用的责任承担机制未见说明等等。其次,立法的先天漏洞反射到司法实践中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当然这与司法实践自身也脱不开关系,与法院及办案法官的职责意识及法律意识也不无关系。具体为:适用任意扩大化、适用率上升、适用审查机制不健全、错误适用及瑕疵适用常见、程序具体运行缺乏可操作性、送达效果差接近“送而不达”、缺席判决率非常高,加之由于法院及法官自身原因,此类案件审判模式常常简化。上述因素共同作用,常常会侵害当事人尤其受送达人的权益,引发他们对诉讼审判及国家司法机关的不满。社会上,人们对民事公告送达的反响也不好,大多比较排斥这种送达方式,一来很陌生,二来此方式经常“侵权”。总体上,公告送达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送达难”,也有很多值得推崇的价值,但对其在立法、司法及社会中的不良讯号,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改良民事公告送达制度,治其缺陷,除其弊端,从立法源头抓起,完善法律,建构一套合规合理的运行机制,明确申请方举证责任制度,建立恶意当事人惩罚制度,贯彻合议庭严格审查裁定程序,落实受送达人的异议及补救权利,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公告送达的监督,配以拥有较高法律素养、较好内心良知的办案人员的正当适用,是民事公告送达的理想运行状态,但也将是一个需要投入成本的长期任务。公告送达的缺陷、弊端及其适用中引起的负效应,严重时,会使制度设计的初衷及价值大打折扣。这不论对立法还是司法都是一种损伤,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代价付出者是当事人,是求助于法律、期盼获得公平审判的诉讼利用者。故而,完善我国的民事公告送达制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