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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银行柜员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实名的银行卡实施了盗窃行为。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并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被告人许霆无期徒刑。该判决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的激烈争论。在舆论的高度关注下,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许霆五年有期徒刑。但是关于本案的争论依旧没有结束。就量刑而言争论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对许霆做出五年有期徒刑量刑的根据问题;二是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问题,包括本案是否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和减轻处罚的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文着重就本案的量刑问题,围绕上述争论焦点展开研究。关于本案的量刑根据,本文先就有争议的几种量刑理由进行分析、辨别。然后,从刑罚目的这一刑法的本源问题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借鉴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厘清我国量刑的法定根据。最后结合“许霆案”的具体案情进行,明确本案量刑应该依据的正当根据。对于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问题。本文从关于该条款的有关观点着手,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从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整个系统角度,审视该条款的应有价值和精神,明确该条款在当代中国的使用条件和减轻处罚的幅度。然后具体分析“许霆案”的犯罪事实,论证该案适用该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入手,论证了本案的合理量刑范围,分析了量刑悬殊的根本原因——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并在此基础上对争论的焦点进行了总结,对本案最终量刑结果进行了辩证的评析。最后,本文总结了本案量刑问题对我们的重要启示:完善刑事立法,提高刑事立法水平;完善刑事司法解释制度;从国家层面明确减轻处罚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减轻处罚制的幅度;提高法官轻刑意识,充分发挥法官能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