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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高科技与高风险同时进入生产领域和资本市场,并不断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主板市场已经不能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募集与资本退出需求,于是,富含高科技成分的创业板市场应运而生。创业板市场是加快建立中国风险投资机制、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中心环节,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它将带来资源配置机制、企业组织机制的全面创新,并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资本市场体系。因此,创业板市场的门槛对于拟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其能否入市、是否“达标”。门槛的设立必须考虑到这些企业的特殊性,所以创业板市场可以设立较主板市场低的门槛,但低门槛有可能会增加系统风险,这就需要建立一系列“低门槛”的风险防范制度。因此,创业板市场的准入条件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此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文从中国有关创业板市场准入条件的立法实践入手,探讨了创业板市场准入条件的立法原则——低门槛原则,并将笔墨集中于完善中国创业板市场准入条件的立法构想,最后将目光落在了“低门槛”的风险防范制度。本文通过比较各国的相关立法来阐明创业板市场准入条件这一法律制度,并反观我国立法,尝试对我国立法提出一些有益的立法建议。本文对创业板市场准入条件的研究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有关创业板市场准入条件的立法实践。这一部分研究分析了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以及准入条件的立法实践——《公司法》修正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为创业板市场准入条件的立法原则——低门槛原则。这一部分介绍了市场准入制度与创业板市场的准入条件,论述了低门槛原则是贯穿创业板市场准入条件的核心原则。第三部分为完善中国创业板市场准入条件的立法构想,这是本文集中要论述的主要问题。通过借鉴海外各国创业板市场以及国内主板市场的经验和教训,围绕创业板市场的准入条件,本文提出了一系列的立法构想,这些立法构想集中体现在对上市对象、经营期限、股本总额、最低公众持股以及独立董事等法律制度的完善。第四部分为“低门槛”的风险防范制度。既然创业板市场设立了较主板市场低的门槛,那么门槛低是否意味着市场风险加大了呢?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低门槛”的风险防范制度可以防范和化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