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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先后经历了五次重大变革,初步形成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权属模糊、责权利不统一、利益分配关系扭曲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集体林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森林法》规定商品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集体林权制度创新再次成为我国林业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本研究立足于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从赋权与规制相统一的角度,总结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般规律,以经济学、法学等相关理论为指导,提出构建“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权制度的基本设想。全文共分十二章。第一章导论,简要介绍了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问题;第二章界定了本研究的核心概念、介绍了本文所运用的基础理论;第三章主要总结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般规律;第四章介绍了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及问题;第五章至第八章从赋权的角度分别阐述了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确保收益权的意义,并对相关制度创新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第九章论述了集体林权规制的必要性;第十章阐述了集体林权规制的内容;第十一章以福建永安市、江西遂川县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第十二章是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同时指出了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包括:明晰产权,通过赋权明确集体林权主体,实行规制则是为了界定产权的边界,赋权与规制统一于产权的排他性;放活经营权,通过赋权使经营者实现自主经营,加以规制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赋权与规制统一于产权的可分割性;落实处置权,赋予集体林经营者以处置权,并适当加以规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权责一致,充分体现集体林权的可转让性;确保收益权,集体林权制度仅仅体现产权的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是不够的,还应当确保产权的安全性,以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相关政策建议如下:尽快出台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集体林权制度设计应当充分反映产权的基本属性,即围绕集体林权的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和安全性展开;集体林经营要调动经营者与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实现赋权与规制的统一;重视集体林权制度与相关制度间的互动关系,积极进行配套改革,进一步优化集体林权制度的运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