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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法律目的论》一书中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作者,每一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是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而作为法学方法的目的解释亦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学方法。我国学者对目的解释方法的褒贬不一,大多数学者都是持谨慎态度,原因很明显:目的解释的运作方式灵活、开放,给予了解释者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恰是这放大了的自由裁量权使规则意义上的法治受到严重的威胁。本文站在一个介绍法学方法的立场,对目的解释做了综合论述。 文章共分为四部分。在引言中由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引出目的解释,进入文章的第一章。第一章意旨对目的解释的理论做一个概述。目的解释是依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进行的解释,立法目的不完全等同于立法时的目的。如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最初的目的不能符合当前的需要,则要以当前的目的为立法目的进行解释。目的解释可考历史久远,现在许多国家、地区皆有运用。本文以目的论为切入点、旨在引出“目的论”的法律解释。为了进一步明确目的解释,在该部分作者还就几个容易与目的解释产生混淆的概念与其作了区分,主要有目的解释和法律解释的目的中两个“目的”的差异、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差别与及社会学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区别等; 方法是路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如何掌握好方法也就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在第二章对目的解释的复杂性进行了论述。目的解释的复杂性主要源于“目的”的复杂性。目的有多种,有法律目的、立法目的、司法目的、法规的目的、法律的形式目的与实质目的等等。面对这诸多的目的如何确认解释时需要的目的、与及确认出的复数的“目的”又如何优化,是本章第二部分论述的核心; 文章的第三章介绍了目的解释的功能。其分别有修正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修正法律中明显的错误与及补充法律(法领域)的漏洞等;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告诫我们要辩证的看问题。在肯定目的解释“利”的同时,还要正视目的解释的“弊”; 本文第四章对目的解释的局限性进行了剖析,并且就任何克服目的解释局限性问题上,本文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目的解释不是一种孤立的解释方法,它与其他的一些解释方法共同构成了法律解释这个有机体系。诸如文义解释的优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刻减目的解释的滥用、个案解释的法律论证、利益衡量与及社会学解释的现实论证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