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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职工劳动罪做出了重大修改,这其中对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情节严重、协助强迫劳动行为修改,这次修改给我们打击强迫劳动行为提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基础,使得像以往的黑砖窑事件中的行为人,不会因为犯罪主体、对象问题而无法适用强迫劳动罪来定罪处罚,凡是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都将受到强迫劳动罪的规范,但是此次修改后的强迫劳动罪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增加了第244条第二款关于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会不会导致与共同犯罪的矛盾等等问题。本文主要从三个章节展开对强迫劳动的研究及论证:第一章主要是强迫劳动罪的概述。本章节总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关于强迫劳动罪的立法渊源,通过从1997年刑法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一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的修改中的变化来论述不同阶段的立法变化。第二部分是通过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中英国、美国、德国、日本4个国家为代表来分析各国对强迫劳动罪不同的规定,从而为本文的第二章节提供立法资源和理论依据。第二章主要是强迫劳动罪的构成问题分析。本章节总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犯罪主体的研究,针对修改后强迫劳动罪的犯罪主体中的单位在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强迫劳动罪的主体应包括合法的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也包括非法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二部分是强迫劳动罪的手段,暴力、威胁、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的论述。笔者主要从如何去界定暴力、威胁、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的思路去展开这一部分的论述。第三部分是对强迫劳动罪犯罪客体的论述,通过学者对该罪犯罪客体的争议,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来论述强迫劳动罪的犯罪客体。第三章主要是强迫劳动罪的认定问题。笔者在此部分主要是通过强迫劳动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论述强迫劳动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第一部分是关于情节严重的论述,在2011年刑法修改以前,情节严重是强迫劳动职工劳动罪的构成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情节严重由入罪条件修改为加重情节。2011年全国人大法工委还专门对“情节严重”做出了相应的解释,笔者通过刑法对强迫劳动罪的修改的变化展开对强迫劳动罪的论述。第二部分是关于强迫劳动罪共同犯罪的论述,首先介绍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区分标准,其次通过2008年王某、闫某某、尚某强迫他人劳动案件来分析强迫劳动罪的共犯问题,以及对刑法第244条协助强迫劳动行为的论述。第三部分是强迫劳动罪罪数形态的认定,这其中主要有五个知识点分别是:1.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通过2007年山西黑砖窑案件来论述在司法适用中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情形的处理。2.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通过2015年河北省雄县法院审理了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和刘某的强迫劳动案件,来分析实践中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3.是关于具体的强迫劳动行为引起受害人自伤、自残的问题研究。第四部分是针对行为人在实施强迫劳动行为过程中,关于该罪的既遂、未遂问题以及数罪并罚问题的研究。本文从以上三个部分对强迫劳动罪的犯罪主体、情节加重犯、暴力、威胁、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司法适用中强迫劳动罪与其他罪名竞合时的处理,以期能对强迫劳动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