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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法律上,避税都是一个较为复杂、认识不一的问题。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避税愈演愈烈,各国日益重视反避税的国内立法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国际合作。在这种形势下,有必要对避税与反避税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只有在广泛研究的基础上,真正把握避税的本质特征,才能不断完善税法和提高我们的税收征管水平。本文分两个部分:一、避税避税,即税收规避的简称, 通常是指纳税者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节税、避税、偷税,是纳税人欲争取不交税或少交税采取的不同方法。但从性质及特点上来看,三者又有很大的区别。节税、避税和偷税的区别是“合法”、“非违法”和“违法”。避税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纳税人追求利益的强烈愿望和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具体来说,促使纳税人进行避税的主观原因是利益驱动,纳税人受利益支配,大多有逃避纳税的愿望和要求。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是税收法律本身的漏洞。任何税法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WP=59>按避税实施的地域不同,避税可分为国际避税和国内避税两种方式。在我国,国际避税集中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国际避税上。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国际避税方式有:一、利用关联企业转让价格进行避税;二、利用税收征管漏洞避税;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四、利用电子商务避税;五、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六、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七、通过国际避税地避税。我国国内企业避税的方式:一、利用税制中易于改变的外形特征避税;二、地区转移避税法;三、收入转移避税法;四、收入分计避税;五、纳税推延避税。避税就像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对避税产生的后果应从全方面、多角度来探讨。避税虽属不违反税法的行为,但它同违反税法的偷税行为具有的许多消极后果是相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避税行为使政府财政收入计划落空。第二,避税行为破坏税负公平,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第三,避税严重干扰了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甚至产生逆向调节效应。第四,避税还导致社会成本增加,经济效益降低。第五,在国际避税情况下,对正常的国际资金流动造成不利影响。任何事物在产生反面作用的同时,必然还有其积极的一面,避税行为也不例外。纳税人在避税过程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揭示了税法的漏洞和缺陷,为健全、完善税法制度做出了贡献。对政府而言,分析、研究避税问题并承认避税活动的合法性,有利于及时了解税法中存在的缺陷,并在依法<WP=60>治税的基础上去进一步完善税制,而不是用超越法律的权力去缩小避税的影响。虽然避税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只能将避税认定为合法行为。应对避税行为的措施只有明确的立法。既然避税合法,为何又要反避税呢?其实避税的合法性是从法律角度而言的。就经济影响而言,合法的避税与非法偷税之间的区别就毫无意义了,因为两者同样减少财政收入,同样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因此,反避税的深层次理由源于经济而非法律。二、反避税避税是影响世界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因素,所以反避税一直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研究的主要课题。为维护国家的财权利益,保护税源,各西方发达国家针对国际避税的一些主要途径,如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等,制定出一系列反避税税制,有效地打击了国际避税活动。我国反避税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相对而言,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的环节,仍有许多问题。就立法方面来说,一是涉外税收立法中反避税方面的规定大多较原则,可操作性差,增加了税务机关反避税的难度;二是应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的法律规定,我国基本是一片空白;三是税收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公平税负,从而刺激避税活动的产生。就税收征管方面来说,一是查询掌握市场价格资料的渠道不畅;二是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对涉外税收带<WP=61>来了不同于传统经济体制下税收征管的新问题;三是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低和反避税经验不足;四是对反避税工作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办案经费、装备得不到保障,从而使专职人员情绪受挫。针对我国外商和国内企业的避税方式和特点,以及我国反避税工作存在的问题,根据国际上反避税工作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反避税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和宣传,统一思想认识。二是加强反避税立法。这其中包括提高我国税法的权威性;税收立法管理要严密;税种设计要科学;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国民待遇”原则;税法中应加强税务机关的处置权;完善转让定价税收制度,推进预约定价协议制,遏制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避税;制定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在税法中明确纳税人的举证责任;防范通过电子商务国际避税;尽快制定我国制裁资本弱化的法规;制定限制利用避税地避税的相关法规。三是加强税收征管。这其中包括建立专门的反避税机构;建立专门的税务信息系统,搞好国内情况交换和国际税务信息的搜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