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著作财产权质权是著作财产权人利用著作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是对著作财产权的交换价值的利用。自从1996年国家版权局第一号令《著作权质押登记合同办法》发布以来,权利人利用著作财产权质押进行融资的实例寥寥无几。首例著作权质押的实例发生在距离《著作权质押登记合同办法》发布达六年之久的2002年,而且现在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标的物一般局限于软件领域,众多优秀的文学、音乐、电影、剧本、美术等作品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却难以有效发挥其融资价值。这说明目前我国著作权质权制度与我国版权产业的蓬勃发展和融资需求是不相适应的。我国著作财产权质权法律制度存在规定不明确、法律法规不一致、效率低下、操作性差等重大不足。本文以著作权法和民法基本理论为基础,对著作财产权质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释和分析,分析目前我国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法律规定的缺陷,梳理和明确著作财产权质权制度的理论体系,并提出完善我国著作权质权制度的思路和具体措施。本文共三万四千字,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概述。本部分分析了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概念。著作财产权质权以著作财产权为质权标的物,在性质上是权利质权,著作财产权质权与著作财产权质押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著作财产权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权,有其不同于动产质权的性格。第二部分,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标的物。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标的物一般是指著作财产权,本部分从理论上也对著作财产权共有份额的设质和特定未来作品的设质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部分,著作财产权质权的设定。本部分对著作财产权质权的设定条件和设定方式进行了阐释,著作权财产质权的设定必须满足存在有效的著作财产权质押合同和著作财产权质押登记。同时本文对著作财产权质押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内容、流质条款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著作财产权质押登记的效力、机关、当事人、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并对著作财产权质押合同和著作财产权质押登记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著作财产权质押合同是著作财产权质押登记的前提条件,著作财产权质押登记并不会影响著作财产权质押合同的效力,著作财产权质押合同和著作财产权质押登记都是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成立要件。第四部分,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效力。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效力包括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效力范围和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效力内容。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效力范围不仅包括出质的著作财产权,而且及于出质后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和侵害作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效力内容包括著作财产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和著作财产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强调著作财产权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利益平衡,并对著作财产权质权质权人、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比较详细的探讨。第五部分,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消灭。本部分对著作财产权质权的消灭事由进行了探讨,重点阐释了著作财产权质权的实现,并对著作财产权质权消灭的其他事由进行了分析。第六部分,我国著作财产权质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本部分首先对我国著作财产权质权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分析了我国著作财产权质权法律制度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著作财产权质权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