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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已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已成定居。然而这一改革必然会对现行的土地制度框架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土地征收制度。为了理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土地征收这两项制度间的内在联系,模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土地征收制度产生的影响并探索其影响机制,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土地征收制度的联动改革。本文主要运用实然与应然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能对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二者联动改革的建议。本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界定了经营性建设用地、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公共利益用地、非公共利益用地的内涵,分析了四者之间的内在联系,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与公共利益用地范围上存在一定交叉,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由此得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土地征收两项制度具有一体两面性,此进彼退,相互关联不可分割。二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面入市即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中经营性非公共利益用地将依法进入公开的土地市场流转,土地征收权将被倒逼限定在非经营性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而对于经营性公共利益用地则可采用“国家购买”的机制运行。三是现行土地制度下,我国的土地征收权质态含混不清,名义上虽为“征收”,但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征收权的强制性,多数政府在征收中引入谈判协商机制,使我国的土地征收更像是一种民事行为。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面入市即意味着土地征收权功能的疏解。现行的土地征收权功能将可能被一分为三,分为国家征收、市场运行和“国家购买”三种形式。同时,土地征收权的公权属性也会得到强化,土地征收权的职态逐步变的清晰即国家公权力。四是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已成为社会共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面入市将会显化集体土地的市场价值,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价值可能会发展成为公益性征地补偿的客观标准。在文章最后提出了五条联动改革的建议:一是在法律的高度界定公共利益用地与非公共利益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与非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两组概念;二是在法律上明确公共利益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认定机关;三是建议在经营性公共利益用地类型中创建“国家购买”机制;四是在法律上强化公益性土地征收权的公权性质;五是逐步建立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