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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是由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产权特征决定的。随着股权的不断分散,董事会成为公司权力的中心,在这种形式下如何保护股东的权益,如何确保经营管理人员不滥用职权,履行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便成为各国公司立法和公司实践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股东诉讼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迄今已为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被视为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有效手段和股权保护的最后屏障。赋予股东诉权是为了适应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公司法律制度,它在公司法的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对于新形势下重构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实践表明,赋予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股东诉讼提起权的享有是公司股东其他权利得以维持的基础:另一方面,股东诉讼权利的享有也是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得到维持的保证。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普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经理等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以及证券市场上投资者遭受上市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利益人的证券欺诈,使得大量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我国绝大多数公司仍未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因,关键在于我国《公司法》没有赋予股东以应有的诉权!股东诉讼一般分为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我国的股东直接诉讼缺乏可操作性,派生诉讼的法律法规几乎空白,正是因为现行公司法明显缺乏可诉性,致使股东无法通过诉权的行为有效地监控公司大股东、董事以及其他侵犯公司和股东个人权益,维护股权。因此,建立股东诉讼制度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建立适合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是实现国有企业和其他公司体制改革目标,是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需要。我国赋予中小股东诉讼提起权将有利于对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的监督,保护股东权益,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另外还可以监督国有股减持方案的规范运作,从而促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其次,建立我国股东诉讼制度是弥补我国立法漏洞、促进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的需要,也是我国司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再次,建立适合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稳定我国证券市场,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所以,众学者呼吁迅速建立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通过赋予股东诉权发挥股东权在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功能,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我国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首先要扩大规定直接诉权,凡公司法中已有或应有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只要行为结果与损害股东利益有关,就应该允许股东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可以是决议无效之诉、撤销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其次,依据不同的诉讼类型的特点规定不同的诉讼时效,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第三,修改诉讼法有关条款,确定投资者集团诉讼的程序和股东诉讼专属管辖权。第四,通过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完善民事赔偿机制,确保股东直接诉讼的实现。 建立适合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实体法上主要通过修改《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赋予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规定什么样的情形下股东代表公司的权利提起派生诉讼,确定在提起和维持诉讼时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能充分公正地代表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三,确定派生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公司董事、监事、清算人、发起人、控股股东、公司外第三人、行政机关等。第四,败诉责任由谁来承担。程序法上主要是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设置前置程序和诉讼担保制度,遏制恶意诉讼和提高诉讼效率。 总之,股东诉讼制度是激励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也是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在设计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时要注意禁止滥用诉权和激励提起诉讼相结合,两者不可偏废;同时借鉴各国的先进经验和规定,健全我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