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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传统法律保护通常适用混淆理论,然而,混淆理论亦有其力所不能及者。商标淡化理论将着眼点放在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商业功能不被他人所减损和分享的层面上,突破了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为驰名商标提供了一条新的法律保护途径。该机制已经被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吸收并体现出来,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本文分四章。第一章比较系统地梳理了《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等主要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国际条约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总结国际条约要求各成员国的最低保护要求;各国作为这些条约或协议的成员,首先必须遵守它们的规定来规范其国际贸易行为,然后在这一前提下进行具体的实践。第二章在理论上从正反两面界定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指出反淡化理论的变化,重点从保护消费者向保护商标权人转移;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地域性原则受到挑战,从而影响到商标淡化理论并出现修正的必要:商标淡化应向消费者保护本位回归,限制国内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干预。第三章在满足国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立法司法实践的观察、比较,可以发现,实行反淡化法的美国也对商标反淡化进行诸多限制,颇为谨慎;而欧盟则采用类似于TRIPS协议的保守模式,没有在商标法中明令“反淡化”,但是给予一定程度的反淡化保护;日本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起到保护作用,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淡化一说有所顾忌。以此为鉴,第四章对于我国建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统一驰名商标的认定,这是反淡化保护的门槛问题;其次,没有必要效仿美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淡化”一词,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上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但是需要明确损害后果的认定标准,区分“混淆”和“误导”;最后,我国海关采取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出口保护措施,对出口商品的侵权同样进行查处,这一措施固然是为了维护我国企业的形象;然而,对于涉外贴牌加工中的商标问题应予以区别对待,而不是“一刀切”以侵权论处,否则会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并给了权利人滥用的可能。本文进行阐述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能够在不断吸收国际国外实践经验上,推进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驰名商标淡化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