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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次世界大战的硝烟散去,20世纪晚期,随着冷战的结束,人们曾产生一时的幻觉,似乎天下已是一片和平景象,但残酷的现实不得不面对战争的痛苦,21世纪的世界将不会象莎士比亚所梦想那样,是一个“美妙的世界”,人类还会继续承受战争的痛苦。朝鲜战争、越南战争、科索沃战争、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美英对伊拉克战争……以及大大小小流血冲突表明,战争并未远离我们而去,武力冲突和战争始终是国际社会面临的最大威胁,人类生存的最大危险。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国内法或国际法),都是保证其所支配的权利主体的安全。国际法是怎样用法律力量去防止战争呢?现代国际法对此的首要解决方法就是强制规定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简称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4)条。它是当代国际法的和平基石,作为一项强行法,它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保障。《联合国宪章》第2(4)条经历了五十多年的曲折发展过程,遭受了不少的曲解、歪曲甚至被滥用。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究该条款及其例外条款之真义,具有如何在禁止使用武力的理论和实践中正确适用该条款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本部分概括论述使用武力和战争,界定国际法意义上使用武力和战争的定义,以及两者的区别;现行国际法在冷战前后对使用武力或战争规范的表现,明确国际法律对使用武力和战争的规范作用;确定对于使用武力和战争的法律规范在国际法上习惯法的地位。 第二部分,本部分重点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进行法理分析。首先对国际法上使用武力从合法到非法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以史为鉴,从带有自然法和宗教色彩的正义战争论、对战争权进行某些限制的海牙公约、部分禁止战争的《国际联盟盟约》和普遍禁止战争的《非战公约》到全面禁止使用武力的《联合国宪章》第2(4)条,明确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内容以及该原则的产生背景;进而突出和强调《宪章》第2(4)条的国际法习惯法地位和强行法性质,对第2(4)条的条文进行法理性解读。其中分别对第2(4)条条文进行分解性分析,首先对“禁止使用武力”从条文解释和法律效力两方面进行解读,否定“第2(4)条死亡论”(无效论);其次对“禁止武力威胁”从法律和实际两层面澄清“武力威胁”行为的非法性。探讨关于宪章第2(4)条解释上的理论分歧,主要有限制说和一般说两种解释理论。其中结合国际法案例和文件,明确一般说理论是当今国际社会正确理解和适用第2(4)条的理论基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一般性的、全面性的,而不能加以解释上的各种限制。 第三部分,本部分讨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是研究该原则的重要内容,两者相辅相成,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的“自卫”又是最富争议的国际法问题。本部分主要探讨了关于自卫以及对宪章51条的解读,分析了自卫的适用条件,单独自卫与集体自卫的界定,并指出在国际实践中自卫被滥用的各种情形及其非法性,探讨集体安全机制与自卫的关系,区别自卫和报复。并对着重分析当前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对国际恐怖主义使用武力的国际法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对国际恐怖主义及其特征进行界定,分析以自卫为由对国际恐怖主义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来阐述反恐与自卫的关系;同时结合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等案例,进而分析在反恐军事行动中行使自卫权扩大化的趋势;阐明中国反恐及适用自卫权的立场。 最后,总结全文,做出结语,即在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下,在联合国框架内和平解决争端,寻找国际合作,特别是大国间的合作,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进国家政策和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工具,这不仅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期望,也符合世界人民热爱和平的愿望,为人类和平安全创造福社。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法法学家的理论,同时大量引用国际法法律文件以及国际法院的案例,这样不仅论及国际法的理论层面,探索国际法理论新领域,如“非国家行动者”的界定及归责方式的创新;也深入探讨了近年来国际实践中涉及使用武力的重大而错综复杂的国际法问题,如人道主义干涉问题、预防性自卫问题和反恐国际军事行动的合法性等。因篇幅有限未能全面论述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其他内容,如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以及其例外情形的联合国采取或授权采取武力行动等问题。